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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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

2、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

3、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

4、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挂牌转让; (二) 拍卖转让; (三) 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 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通过北交所会员中的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

5、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 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

6、序。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九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 6 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 10

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三条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

8、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十七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受让实物资产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采取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9、) 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定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

10、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在北交所指定的竞价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注册账户激活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指定竞价时间登录北交所指定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竞价系统规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一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实施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北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

11、认书。 第三十三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依据报价结果通过竞价系统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并按转让方要求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

12、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交易标的产权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北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

13、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

14、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经纪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八)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九)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

15、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 附件二: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拍卖转让) 附件三: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动态报价转让) 附件四: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五: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 附件六: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附件七: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附件八: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九:产权交易凭证(实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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