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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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常州大学(以下简称常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 号) 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 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发展,面向石油石化行业、区域社会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高素质工程型和管理型人才。第二条第二条 常大为中外合作办

2、学学生分项目制定独立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以及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大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实行境内、境外两阶段学习。境内学习阶段采用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常大学制)。境外学习阶段与境内学习阶段学分互认、学制衔接。第六条第六条 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满足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

3、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合作院校进行跨境学习。第七条第七条 合作办学学生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后,为常大境外学习学生(以下简称境外学生)。学校为境外学生保留学籍 8 年(自到常大报到注册之日算起)。境外学习结束后且在保留学籍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恢复常大学籍。若境外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中断境外学业,返回常大继续完成学业者,需首先向合作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合作学校同意后,填写常州大学境外学习学生返校继续学业申请表(见附件 1),由国际学院负责返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第八条第八条 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后,因故未能进入合作

4、院校学习,则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按原专业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执行。凡被合作院校录取因个人原因(签证原因除外)放弃赴合作院校学习者,需本人向国际学院和合作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进入我校相应二级学院学习。第九条第九条 常大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入合作办学项目借读,借读学生的管理按学生转入国际学院借读协议书执行。第三章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第三章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第十条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考核选拔工作小组负责合作办学学生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以下简称跨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当届合作办学学生(含借读学生和因签证原因未能进入当年度跨境学习的上届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成绩合格;遵守常

5、州大学学生手册,截至跨选申请时间,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均具备跨选资格。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具备跨选资格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常州大学跨境学习申请表(见附件 2),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跨选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进入跨选程序的学生需满足合作院校语言和专业的考核要求,并与国际学院签订跨境学习协议书后方可进入境外学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意参加非录取项目跨选的合作办学学生,跨选合格,可进行该项目合作院校学习;跨选未合格,可继续原项目学习。第四章第四章 境外学生管理境外学生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境外学生管理工作由境外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以自我管理为主,实施属地化管理。境外合作

6、院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常大国际学院予以协助和配合。常大国际学院应由专人负责与境外学生的联系沟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抵达合作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国际学院境外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学校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报告。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风习俗和宗教信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主动关注国际学院的发展,定期查看网站信息,按期向学校汇报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将境外

7、高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教学方法及时反馈给学院境外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际学院设立境外学生所在国学生分会,分会为境外学生联系、交流和分享的平台。分会应组织境外学生返校活动,搭建学校与境外学生连接的桥梁。境外学生应积极参加返校日活动。境外学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按要求定期向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并按时交纳党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按照合作院校的要求购买医疗及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如需购买国内保险,需按照我校相关规定自愿缴纳,可享受在校生医保同等待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境外学生需回校办理相关毕业(就业)手续,应参照常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8、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参照常州大学国际学院境外学生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执行。第五章获取常大学历、学位证书第五章获取常大学历、学位证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负责受理境外学习学生申请获取常大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核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对已获得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并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的合作办学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申请专业学科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常大学历(位)相关规定执行学历(位)审核,由教务处复审后,经常州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常大本科学历(位)证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9、五条 境外学生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须由本人携带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证书原件回校办理。申请者须填写常州大学学历(位)证书申请表(见附件 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二)境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历(位)证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先满足下列相应条件,方可向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 (一)未修满常大学制规定学分者,需回校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或在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学分之外,补修与常大对应的课程,成绩合格,可抵充常大学制内未合格的相应课程学分;(二)合作办学学生在常大学制期间,国家大学英

10、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未合格者,需回校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如境外合作院校授予学位时间晚于当年常大颁发学历(位)时间,可由境外合作院校提供毕业生确认函或文凭待发的证明,由教务处协同国际学院按照中外合作本科 专业培养方案和外方提供的毕业生确认函或文凭待发的证明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预审核。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即可颁发常大学历(位) 证书。学生获取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后,应立即向国际学院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并转交教务处留存。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常大颁发学历(位)时,凡还未能确认毕业、但仍可于当年获得境外学历(位)的学生,可于当年 11 月 30

11、 日之前申请补办常大学历(位)证书。申请程序按照境外毕业生回校申请常大学历(位)证书的正常程序操作。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者,须于每年 3月 20 日之前填写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位)证书申请表,由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进行当年度毕业资格预审及毕业生数据上报。凡错过当年度学历(位)证书申请受理时间的学生,可于下年度继续申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所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需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期限内(自常大报到注册之日起 8 年)提出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的申请,过期不予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未进入境外学习由相应二级学院管理的合作办学学生,由相应二级学院按照中外合作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常大学历(位)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条款,以常州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条款为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9 级学生开始实行,以前相关规定自行终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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