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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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阳县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流程青阳县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流程一、申请一、申请申请单位(人)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县局受理、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县局授权各工商所直接受理、审核、发放。 二、领二、领 表表 许可证发放部门受理人员向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并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2、;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受三、受 理理 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3、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审查四、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主要是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审查合格的,签署“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4、法定形式。 ” 五、现场核查五、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各工商所派两名执法人员,其中一名为管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登记表 。 现场核查表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现场核查时限为3 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一、经营场地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如非水冲式厕所、开发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至少保持直线 20 米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 2、经营场所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

5、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实施;不得用药灭鼠。3、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有单独的场所或用隔离实施分开。4、有仓储场所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具备通风防潮、防鼠实施,有食品存放搁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二、经营场所实施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2、商场、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 10 厘米以上;经营冷藏食品的应具备冷藏柜等实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实施,保持

6、区域清洁,配置能有效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的器具,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容器应加盖并有禁止触摸标志;4、商场、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物处理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三、人员管理符合下列要求:1、配备 1 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食品管理人员。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1、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7、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六、核准六、核准 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个体工商户的核准人员为工商所长;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准人员为县局分管副局长。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核准人员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 食

8、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七、变更七、变更 (一)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 2、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 八、申请注销八、申请注销 (一)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 2、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

9、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九、行政注销九、行政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撤销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

10、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十一、换证十一、换证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十二、补证十二、补证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 青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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