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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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浦江旅游产业由单 一观光型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复合型转变,促进我县 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并将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第三产业发展 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根据中共浦江县委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0528 号)文件 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一、资资金来源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 500 万 元,实行专款专用。 二、使用原二、使用原则则 (一)专项使用,注重实效原则。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旅游开发建设、旅游产业提升

2、、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产业培育等 项目的扶持。 (二)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原则。要严格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 金的使用,完善审批、支付的程序,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督,要注重 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使用范三、使用范围围 (一)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扶持 1、扶持对象 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浦江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 求,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 2、扶持标准 (1)新办的旅游项目,包括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建设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建成营业后前两年按该 企业当年度旅游营业收入的 2%给予补助,后三年按该企业当年 度旅游营业收入的 1

3、%给予补助。 (2)对提升浦江旅游形象、改善旅游环境的各类重大旅游投 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定补助政策。 (3)引进品牌经济型连锁酒店,床位 100 个以上(含)的,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床位 150 个以上(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二)旅游产业提升项目的扶持1、旅游景区提升奖励 ()旅游景区(点)新获得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首次评为 3A 级、4A 级、5A 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励,升级的分别按照 50%的标准给 予奖励。 2、宾馆饭店提升奖励 (

4、)对首次达到三星、四星、五星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励;升级达到四星、五星的宾馆 饭店按新创星级的 50%标准奖励。 ()星级宾馆饭店营业额在 2000 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纳税 超 150 万元,且每年纳税增幅在 10%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 3、旅行社提升奖励 ()县内旅行社当年被评为全国“百强”、全省“百强”、全市 “十佳”称号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 ()被省旅游局及省旅游协会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行 社,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被市旅游局及市旅游 协会评为 3A、4A、5A 的旅行社,分

5、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 元奖励。 4、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创建“浙江省旅游经济强镇” 、“特色旅游村”,对获得“浙江省旅游经济强镇”、“浙江省特色旅 游村”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2 万元奖励。 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各级称号 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旅游市场促进的扶持 1、旅游形象宣传及参与旅游展会奖励。 ()全县性旅游形象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经费在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具体由县旅游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当年工 作要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在我县举办以宣传我县旅游资源,展示我县旅游形象为 主要内容的

6、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和产生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给予承办单位补助:以省级名义举办的补助 2 万元; 国家级节庆活动补助 5 万元。(3)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县内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旅游交 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展位费 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 不超过 1 万元)。 2、大型会议会展的奖励。 (1)县内单位引进的省级以上大型会议会展,在县内星级酒 店或景区举办,且营业额 5 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 5%进行奖励。 (2)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机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会议 资金属县财政资金支出的各类展会;本县企业各类订货会、联谊 会、招待会不纳入奖励范围。 (3)引进对提高浦江知名

7、度有重要作用的各类赛事,可采取 “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实施奖励政策。 3、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 ()一日游奖励。经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县内外旅行社承组 县外 10 人(含以上)一日游团队,在浦江游览 1 个以上景区游客 人数达 1000 人(含)的,给予 4 元/人的奖励;达 2000 人(含)的, 给予 5 元/人次奖励。 ()二日游奖励。经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县内外旅行社承组 县外 10 人(含以上)二日游团队,在浦江游览 2 个以上景区并在 浦江住宿的游客人数达 500 人(含)的,给予 8 元/人的奖励;达 1000 人(含)的,给予 10 元/人次奖励。 ()入境游奖励。对组织境外 5

8、 人(含)以上团队来我县旅游, 并在浦江住宿,全年累计组团量达 500 人次(含)的旅游社,年终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新办的国际旅行社,开业后前两年按当年度 旅游营业收入的 1%予以补助。 (4)年终表彰和奖励。年度组织国内团队游客总人数前三名, 且在 2000 人(含)以上的县外旅游社实行特别奖,年终一次性分 别奖励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 上述旅游社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备经营资质 和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二日游与入境游团队必须在浦江范围内 的星级饭店或经县旅游局确认挂牌的“旅游接待推荐单位”住宿 (具体考核标准、考核办法由县旅游局制订)。 (四)旅游产业培育项目扶持

9、1、旅游商品开发扶持。旅游商品参加国家旅交会获得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5000 元、3000元的奖励,参加省旅交会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 次性给予 5000 元、3000 元、1000 元的奖励。以上同一品牌(企业) 分获不同称号的,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2、“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扶持。当年被评为省、市级“农家乐 特色村”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当年被评为省、市级“农家乐 特色点”的分别奖励 3 万元、1 万元;对当年被评为浙江省三星级、 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 2 万元、3 万元、 5 万元奖励(具体考

10、核标准、考核办法由县农办制订)。 四、四、资资金金兑现兑现及及监监督管理督管理 (一)审批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旅游企业均可申报 奖励。项目投资主体必须依法在本县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并严格遵守工商、税务、节能环保、国土、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 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申报表,自行向县旅游局申报。 3、县旅游局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县府办,由县府办组 织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 进行会审,审核结果要在县级媒体公示。 4、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政府批准兑现。 (二)资金兑现 企业申请的

11、财政补助奖励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度上缴税 收留县部分,新办企业可在两个会计年度内计算。 (三)资金使用监管 县旅游局要制订奖励项目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加强对申 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对虚报、 隐瞒实情骗取资金的,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相应项目三年 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 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 何奖项的评比。 五、相关五、相关说说明明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起实行,试行一年。以前出台的扶持 旅游产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府办负责解释。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浦江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申报类别负 责 人联系电话奖励金额申报理由(盖章)年 月 日县旅游局初审意见职能部门联审意见县政府审批意见备 注说明:1、申报类别按开发建设、产业提升、市场促进、产业培育四类填写。2、按要求获得有关荣誉称号申报旅游发展资金时需附文件或者荣誉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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