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度扩展检察意见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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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适度扩展检察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应适度扩展检察意见书的适用范围时间:2011-12-05 作者:于书峰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有建 议或要求公安机关、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履行一定职责,或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情况。对 此,高检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 通知立案书 、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等,但有些情况却 没有相应法律文书可以适用。比如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为由变更了逮捕措施,但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医院诊断证明可能存在问题,要求公安机关再次委托医疗机

2、构或者由法 医鉴定结构出具诊断证明。过去对上述情况通常是使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检察机关的 意见。但在 2009 年 1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之后,再使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上述情形进行法律监督已不恰当。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 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 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 罪的一种重要方式。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 检察建议(一)预防违

3、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二)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三)民间纠 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四)在办 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五)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 需要改进的;(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由此应当认为,检察建议一般不直接针对具体的 诉讼活动,而是针对诉讼活动或司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一些问题,是检察机 关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一

4、种形式,主要是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应用 于执法、司法机关时,则是建议其解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一类问题。此 外,检察建议从本质上讲是检察机关对某事项处理的建议,较为软性、平和,约束力不强,而检 察意见表达的是检察机关对某事项处理较为刚性的要求,有相当的约束力,相关部门应当依照 检察机关的意见去做。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诉讼活动具体问题的法律监督一般 不能使用检察建议的形式。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在 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采取纠正措施。笔者认为,在具 体的法律监督中,如果

5、有相应法律文书的,应当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可以 使用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如果从字面上讲,“检察意见书”应当是检察机关的书面法律意见。 目前检察意见书的适用有特定的条件和范围。依照高检院制定的法律文书样本,只有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 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情况,才能使用 检察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对具体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没有相应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的情况。 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可以考虑扩大检察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将这一专用法律文书规定 为对一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或

6、者对案件实体处理(包括对案件、对当事人非刑事处理) 提出检察机关意见的可以适用的通用法律文书,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 要,达到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1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上下两级人民 检察院同步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但无抗诉必要,需要采取审判 监督意见 、 检察意见 、 纠正违法通知书等非抗诉方式监督的,参照本规定。 ”这是现 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检察意见”的形式对具体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 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效果也比较好。(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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