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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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的保理案例分析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的保理案例分析2005 年 12 月 9 日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 润公司)签订授信协议 。依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向华通润公司提供 4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为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授信额度。河北宝 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 股份公司)向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对华通润公司在授信 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授信协议约定,

2、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0 日至 2006 年 4 月 28 日签订了四份国 内保理业务合同 。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向华通润公司支 付了 3787 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润有限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 48,348,036 元的 应收账款债权。依授信协议 、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承 诺,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应对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受让的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 公司享有的 48,348,036 元应收账款债权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由于宝硕股份公司没有依其 承诺履行付款责任,华通润公司只履行了 3 万元的偿还责任,致使

3、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应收 账款债权 48,318,036 元未能实现。综上所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所签订的 授信协议及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所出具的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书 、宝硕股份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已依约履行了应尽的责任,而华通润 公司未依约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应享有的债权未能充分实现。 保理合同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最近涌现的一类法律纠纷,保理合同也是一 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提供保理服务也是近来商业银行推出的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服务。 保理业务刚开始来源于

4、国际贸易,保理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贸易结算方式, 信用经济,简而言之就是以信用为媒介的交换经济。当前,企业间的交易方式已经从过去 以现金方式为主转向以信用方式为主,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信用支付方式已经占到总交 易量的 80以上,尤其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理已经取代信用证,成为了最主要的贸易 结算方式。保理业务就是针对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设计的。保理业务在贸易结算和融资方 面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大大促进了贸易朝着安全、有限、快捷的方向发展。究竟何谓保理呢?简明牛津词典对保理的解释为:已贴现方式买入属于别人的债 权以通过收取债权获利。英国著名学者弗瑞迪萨林格先生在他的著作保理法律与实务

5、 中,将保理概括为: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者使买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者使其免 去坏帐风险,以以上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帐款的行为。简而言之。保理就是一种 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根据保理商对卖方有无追索权可以将保理分为 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尽管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 商,但是信用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在这种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提供坏账担保,仅仅提 供融资等其它服务,无论债务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形成呆帐坏帐,保理商都 有权向供应商追回已付的款项,本案例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的就是有 追索权的保理。保理按照其各项服务的不同

6、组合及其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 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或保理商到期未能收回,由卖方承担无条 件按约定价格回购该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 保理商承担由于付款人信用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2、按照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到期保理指保理商在 应收账款到期将应收账款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的保理。融资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应收账款后, 根据卖方的需要,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的保理。3、按照是否向付款人披露应收账款已转让给

7、保理商的事实,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指卖方必须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并指示付款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 商的保理。隐蔽保理指卖方不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 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 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 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 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 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

8、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 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 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 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 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 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 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 些”。本案例中,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

9、通润公司所签订的授信协议及国内保理业务 合同 、宝硕集团公司和沧化股份公司所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宝硕股份公司 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有效。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向华通润公司全额支付了收购 款,受让了华通润公司对宝硕股份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48,348,036 元。但保理期届 满后,宝硕股份公司未依约履行还债义务,理应对尚欠债务本金 48,309,574 元及相应利息 承担偿还责任。其次,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系双 方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

10、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该合同不仅约定了债权转移的内容,而且对华通润公司的偿还责任做出相关的约定。合同 约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华通润公司行使 追索权,同时该追索权的行使不影响原告对商务合同买方宝硕股份公司行使追索权,即招 商银行天津分行对宝硕股份公司和华通润公司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合同对华通润公司承 担义务的条件和责任亦做出明确约定,即被告宝硕股份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华 通润公司应对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回购金额为: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基本收购款+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实际发生 的所有管理及追

11、索费用。因此,华通润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在收购款 3784 万元及逾期利息 的范围内对宝硕股份公司的上述到期债务承担回购责任。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对 华通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华通润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或沧 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 宝硕股份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金额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折算比例为 78.1:100)转回至 华通润公司,免除宝硕股份公司就此笔应收账款债权向原告的偿还责任。沧化股份公司、 宝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通润公司追索。同时,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实 际支付的律师费由宝硕股份公司负担,华通润公司、沧化股份公司、宝硕集团公司亦应依 照合同约定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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