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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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细则(试行)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细则(试行)为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秩序,明确教师职责,规范学生在校管理,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 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学生课程学习学生课程学习第一节第一节 纪律与考勤纪律与考勤第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准时上课,不旷课、迟到、早退。第二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

2、表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 1 周以内(含 1 周)由导师批准;请假 1 周以上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贵州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留存在研究生院管理科。在职法律硕士请假,需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原则上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修习课程学时量的 2/3 者,无故旷课超过修习课程学时量的 1/3 者,需办理重修手续,重新学习。第二节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考核的方式为笔试和课程论文两种形式,原则上必修课采用笔试的方式考核,选修课可以采用笔试或课程论文的形

3、式。第四条 教学实践环节(学术讲座等)考核采用学生签到登记或者读书笔记的方式,成绩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加以评定,记分采用“合格” , “不合格”两级制,由班主任统一评定成绩。第五条 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批评教育表现较好者,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章第二章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第七条 法律硕

4、士生至少要用一年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学位工作的一个不可少的环节。法律硕士研究生应第四学期(最迟第五学期初)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 (一式两份) ,经导师审核后,由法律硕士中心组织汇报开题报告。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一份由中心保存,一份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凡是没有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者,或未把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送交研究生院备案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应选择有重要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必须有所创新。第三章第三章 实习与社会调查实习与社会调查第一节第一节 全日制法律硕士实习全日制法律硕士实习第十条

5、 实习活动是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习的重要步骤,教学实习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第十一条 班主任应于学生进入第 4 学期时,制定其所指导的实习团队的教学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在实习后报法律硕士中心。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才参加实习汇报,才可获得学分。第二节第二节 在职法律硕士社会调查在职法律硕士社会调查第十三条 社会调查是法律硕士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对待,加强管理。由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后实施。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进行社会调查之前,应提交调查提纲,说明调查的目的及内容。完成社会调查后应提交被调查单位的评语和调查报告。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完成任务

6、的实际情况写出评语,并以“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计学分。凡未提交被调查单位的评语和调查报告的,不得办理申请学位有关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任课教师职责任课教师职责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进度表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开课提示或者开课通知后要认真备课,作好教案,填写教学进度表,并按照教学进度表开展教学工作。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要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者,需提前一周向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

7、排。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让其他教师代替授课,违反者将扣减课酬金。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掌握研究生到课情况,填写考勤表,严格执行学校和法律硕士中心的相关考勤规定。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承担课程考核任务,命题应以考察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必修课以笔试为主,其他课程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笔试或课程论文形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任课教师均应于考核完成的一个月内填报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中心,一份存研究生院) ,并将试卷交中心统一保管。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硕士

8、研究生导师职责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一节第一节 校内导师校内导师第二十二条 具有副高职称人员,有资格担任法律硕士导师。第二十三条 法律硕士导师与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每位导师可指导的学生控制在 3-5 名。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定工作在第二学期实施,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定工作在第二学期实施。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成长负责,经常关心和了解所指导学生的学习、思想、作风及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做到教书育人。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和中心有关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指导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第二十八条 导

9、师应引导学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生发展动态,使学生养成高尚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习风气。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定期指导和检查学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实施,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定期与学生见面并形成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工作中的问题。第三十条 导师应审定学生的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外出听课等) ,并检查其学习情况。第三十一条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报告、拟定工作计划与写作大纲,并最后审定论文,必须立足于指导,不应包办代替。第三十二条 导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并协助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和研究生处做

10、好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学年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工作,对自己指导的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节第二节 校外导师校外导师第三十四条 校外导师在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中选聘。第三十五条 校外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2)在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够承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3)能够讲授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或者承担讲座课程者;(4)具有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律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有博士学位者可放宽条件) ;第三十六条 校外导师指导

11、学生的工作,由法律硕士中心统一安排。第三节第三节 双导师制度双导师制度第三十七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均实行双导师制,每个学生的学习和论文写作,享有本院导师和校外导师各一名联合指导。第三十八条 在双导师制模式下,本院导师应为主组织实施培养工作,并与校外导师定期交流所指导的学生的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第六章第六章 班主任职责班主任职责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是指承担法律硕士研究生思想引导、职业指引、组织法律硕士引导性课程任务的班级指导教师。第四十条 班主任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优秀的青年教学研究人员根据需要亦可担任。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应对

12、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教育,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教学情况;第四十二条 组织、策划、主持学生的引导性课程,向法律硕士中心提出引导性课程的设置、教师遴选和工作安排的建议;第四十三条 班主任协助组织实施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活动,主持相关课堂讨论、组织学术客串、讲座,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的课外学术研讨活动;第四十四条 班主任组织和参加学生的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奖学金、奖惩和毕业鉴定等具体工作。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配合法律硕士中心做好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参加公益活动等各项工作。第七章第七章 教学组织工作教学组织工作第一节第一节 管理原则管

13、理原则第四十六条 法律硕士教育在研究生院、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教育部、学校有关文件指导下,可自主决定本中心法律硕士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文件。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硕士招生管理法律硕士招生管理第四十八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按学校规定配合研究生院和学院,组织好如下任务:1、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2、组织法律硕士录取工作。 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硕士教学管理法律硕士教学管理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指导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修订培养方案,审核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第五十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制定本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第五十一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本中心各教师的教学课程管理,负责组织课程

14、考试和成绩录入。提供学生听课名单和成绩登记表。第五十二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出具学生学习成绩单。课程成绩单及试卷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保存。第四节第四节 法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法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第五十三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组织。第五十四条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第六学期组织实施。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本中心学生入学注册、学生证、校徽发放、学籍卡片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中心负责学生导师的确定和转换工作。第五十七条 中心负责审核学生的休学、退学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研究生处批准。第五十八条 中心按照学校规定和中心的奖励办法,对学生进行奖惩提出建议,报学院通过。第六节第六节 成绩管理成绩管理第五十九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及时收齐各课程的试卷和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妥善保管。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贵州大学法学院法硕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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