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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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导读: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 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 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

2、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 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 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 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 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 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 首的,

3、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 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 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 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 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 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 况虽有差别,但

4、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 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 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 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

5、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 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 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 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 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 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 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

6、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 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 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 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 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 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

7、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 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 ,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 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 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 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 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8、(包括同 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 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 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 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被告人

9、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 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 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 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 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 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终止审理的,

10、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 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 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 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 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 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 举揭发人被

11、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 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 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 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 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

12、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 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 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 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

13、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 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 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 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 依法从宽处罚。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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