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九起典型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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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九起典型行政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九起典型行政案例2016 年 7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9 起典型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打行政官司提供范本。公布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公正司法提供指导和示范。案例一案例一陈华欣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案陈华欣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案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错误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错误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案件案件】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陈华欣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做出公告 ,责令陈华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陈华欣不服该公告 ,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告 。【审理审理】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为,陈华欣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陈华欣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陈华欣未能提供被诉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是其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省高院经过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行政诉讼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发布,有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

3、法行使职权,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案例二案例二林峰诉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林峰诉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强拆未依据行政程序强拆未依据行政程序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案件案件】林峰未经审批,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湖边的房屋外建造围墙及停车棚。2014 年 5月 13 日,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作出清违公告 ,并于当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林峰房屋外的围墙及车棚进行强制拆除。林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南屿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外围墙及停车棚的行为违法。【审理审理】闽侯县法院一审认为,南屿镇政府对林峰房屋外的围墙及停车棚予以强制拆除未依照我国行政强

4、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义务,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且在尚未超过林峰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明显违法。遂判决确认南屿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南屿镇政府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发布,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强化程序意识,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更要注意有关法律拆除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程序规定的衔接适用,在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案例三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5、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陈传溪诉安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陈传溪诉安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超出办案期限超出办案期限法院撤销违法行政处罚法院撤销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案件】2014 年 8 月 20 日 13 时许,陈某溪与王某峰因本村修建公路,占用了王某峰堂叔父墓地一事发生口角动手。事后,安溪县公安局对陈某溪处以行政拘留 7 日并处罚款 300 元。陈某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审理审理】安溪县法院一审认为,安溪县公安局主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

6、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的规定,将该案与陈某凯涉嫌寻衅滋事案并案处理。但陈某凯案并不属于陈某溪涉嫌殴打他人案的继续状态,两案发生时间间隔近一个月,起因不同、参与人员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无法认定陈某溪殴打王某峰的行为与 2014 年 9 月 21 日陈某凯案中陈某溪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安溪县公安局主张两案并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安溪县公安局超出办案期限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故判决确认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公安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负责行政执法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移送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

7、做法,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办案的正当理由。案例四案例四余登琼不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登琼不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工伤行政确认案认定事实出现错误认定事实出现错误法院判决应予以撤销法院判决应予以撤销【案件案件】福州开发区钜联鞋业有限公司职工余登琼下班到附近超市买菜后,乘坐其儿子的助力车返回住所。途中与一小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余登琼受伤。经交警认定,余登琼无责任。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余登琼的受伤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余登琼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审理】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一审认为,余登琼从工作场所下班,顺便买菜并不改变“上

8、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其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时间、路线均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范围内。福州市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工伤行政确认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法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分析余登琼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认定余登琼为工伤,有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案例五案例五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诉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土地行政处罚案诉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土地行政处罚案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案件案件】2008 年 6 月,厦门乌涂社区居委会与厦门

9、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家福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 ,乌涂社区居委会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佳家福公司承担地上建设商业住宅楼的施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工工程全部资金,按照新核定许可的总建筑面积数,负责承建至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以住宅楼建筑实物分成的方式,取得合作收益。而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以下简称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发现此事,遂进行调查,向佳家福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于 2014 年 10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

10、得 1361.5983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计 544.63932 万元。佳家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审理审理】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对佳家福公司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定性准确,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对计算出的 40%的罚款金额错误,故判决撤销同安国土房产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同安国土房产分局将佳家福公司取得的售卖房屋使用权款项 1361.5983 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以该违法所得的 40%予以罚款,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内,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为违法所得应扣除已建建筑物价值部分应予更正。故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佳家福

11、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土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该案提醒我国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在本集体内进行流转。案例六案例六潘爱民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潘爱民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案告知书答复违法告知书答复违法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重新答复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重新答复【案件案件】潘爱民向厦门国土房产局申请公开厦门市莲前西路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该局受理并向潘爱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潘爱民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告

12、知书。潘爱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潘爱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厦门市莲前西路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厦门国土房产局却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与厦门市农业科学研究与推广中心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从文义理解,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应系两个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厦门国土房产局的答复并未准确回应潘爱民的申请,依法应予撤销。在案件审理期间,厦门国土房产局已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答复,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仍应依法确认其作出的答复违法。判后,厦门国土房产局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13、持原判。【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应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高度重视处理好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准确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案例七案例七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诉南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南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案件案件】2014 年 6 月 7 日 21 时许,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一员工在生产车间操作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

14、tp:/移动磁座钻时不幸身亡。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要求南安市安监局督促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2014 年 11 月 20 日,南安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凯达公司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凯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审理】南安市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后,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取得与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南安市安监局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进行了听证,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15、训规定的相关规定,凯达公司负有对在其公司作业的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并应履行对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的职责。凯达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检查记录,南安市安监局依法决定给予凯达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凯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典型意义】该案是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该案中,安监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获得肯定,对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案例八案例八陈建阳诉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陈建阳诉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国资管理行政批复案国资管理行政批复案批复违法超越职权批复违法超越职权法院判决应予行政撤销法院判决应予行政撤销【案件案件】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同安财政局)向厦门同安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公司下属的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富贵家园”三期商品房项目的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陈建阳享有该项目的 47%权益,其以同安区财政局该批复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同安区财政局作出的批复。【审理审理】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同安财政局作出的批复,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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