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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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衛生保健組相關法規2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實施辦法94 年 9 月 26 日學校衛生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審議94 年 9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遠東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本校衛生保健工作暨推廣衛生教育,維護本校師生身心健全,強化正確保健知識,培養良好生活習性,依據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70 號總統令公布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 92 年 9 月 2 日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特訂定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本校衛生保健各項工作之推行由衛生保健組為業務專責單位,綜理相關業務。每學年度擬定衛生保健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預算,經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

2、核定後公布實施。第三條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六條規定,本校置學校醫護人員,並設置健康中心,協助本校師生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健康諮詢及支援衛生教育教學活動事宜。第四條 本校學生在校內時間發生意外或急症,由校護協助學生,並立即通知導師與學生家長。第五條 依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規定,本校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師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教職員工生臨時健康檢查或特殊疾病檢查。第六條 本校學生(含轉學生與復學生)入學後第一年,須按規定日期接受健康檢查。第七條本校學生健康檢查結果如有異常,由健康中心通知接受輔導或轉介治療,並得請導師協助追蹤輔導。第八條本校學生均須接受衛生機關規定之預防注射接種。

3、第九條 本校師生罹患傳染病時,應接受輔導治療,必要時應依有關規定請假或令其休學,同時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以防止傳染病之蔓延。第十條 本校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前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依教學輔導或醫療之需要,經由學生家長暨學生本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得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不受此限。第十一條 本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依校規提出相關證明,經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免升旗之申請,或依遠東技術學院適應體育班實施辦法上體育課。第十二條 本校衛生保健組應定期

4、辦理衛生教育宣導、急救訓練,或有關衛生保健之專題演講等,以及各項健康教育與活動。第十三條 各班服務股長應參加衛生保健組舉辦之急救訓練研習。第十四條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相關課程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第十五條 本校校園各區飲水機水質之檢驗工作,委由本校水質檢驗中心定期辦理,並追蹤改善水質。飲水機之維護清潔及濾心更換,委由事務組定期由專人承辦,衛生保健組負責追蹤督導。3第十六條 本校學生餐廳、廚房、飲食販賣部衛生之管理工作由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負責,依相關法規訂定管理辦法執行之。第十七條 本校園區之環境清潔工作暨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工作,由體育室、衛生保健組協同環保小組

5、成員配合各班導師監督並訂定相關實施要點執行之。第十八條 本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除蟲、滅蚊消毒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由總務處依相關法令規定定期實施維修及檢查。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4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94 年 9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遠東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審議本校衛生保健工作等各項法規、實施要點、計畫,並督導執行事宜,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教育部 92 年 9 月

6、2 日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特設置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審議本校衛生保健政策及法規。二、擬定本校年度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審核經費預算。三、督導與考核本校衛生保健工作。四、研議本校師生健康檢查、追蹤輔導與矯治辦法。五、研議本校環境衛生(含飲水及餐飲衛生)之督導及改善事宜。六、研議本校有關健康教育之事宜。七、審議其他有關本校衛生事項。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二、委員二十三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進修部

7、主任、會計室主任、體育室主任、事務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學生輔導中心主任、水質中心主任、安全衛生室主任為當然委員;系所主任代表三人,由各學群推選代表一人;系所教師代表四人,由各學群及進修部推選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五人,其中日間部代表四人,進修部代表一人,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產生。三、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本委員會未完成改選前,仍由前屆委員執行其職務。第四條 主任委員主持本委員會會議,並督導本委員會業務。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有關業務。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委員會決議

8、事項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之。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八條 本委員會下設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及環保小組共同推動本校各項衛生相關事宜。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5遠東技術學院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94 年 9 月 26 日學校衛生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遠東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本校師生膳食衛生,加強學生餐廳衛生工作事宜,改善及維護師生健康,依據教育部台(八九)體字第 89002114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89001291 號函會銜發布大專院校餐廳衛生改善方案 ,以及遠東

9、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特設遠東技術學院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遠東技術學院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隸屬遠東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 ,負責執行學校衛生委員會有關餐飲衛生管理及飲食健康之相關決議事宜。本委員會置庶務稽核及衛生品管二組,其職掌如下:一、庶務稽核組:(一)審查廠商資格及合約內容。(二)審查廠商商品及價格。(三)執行對廠商之罰款。(四)接洽廠商,辦理簽約及監督合約之執行。(五)餐廳、廚房設施之購置、保管與維護。(六)餐廳廠商更換時使用設施之保養、清點與移交。(七)督

10、導餐廳廚房之設計、修繕等工程事項。(八)其他相關事項。二、衛生品管組:(一)餐飲從業人員之健康檢查。(二)協助有關機關或單位對校內外餐廳和飲食販賣部之檢查。(三)餐廳、廚房環境以及炊具、餐具等之衛生檢查。(四)食品衛生及營養之檢驗及餐飲從業人員清潔衛生之檢查。(五)餐廳、廚房、飲食販賣部處理食物流程之衛生管理。 (六)餐飲從業人員之衛生教育訓練。(七)依有關餐飲衛生法律規定事項及相關餐廳衛生管理事項檢查並提出建議改善。(八)定期收集師生之改進意見。(九)加強師生餐飲衛生與教育宣導。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二、委員十七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會計室

11、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生活6輔導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外,教師代表四人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專任教師中遴聘之;學生代表四人,其中日間部代表三人,進修部代表一人,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產生;餐飲從業人員代表二人,由餐飲從業人員推選產生;以及營養師一人。三、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本委員會未完成改選前,仍由前屆委員執行其職務。第四條 主任委員主持本委員會會議,並督導本委員會業務。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事務組組長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處理相關業務。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衛生督導一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之,負責衛生品管組事宜。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12、任委員召集之。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之。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校衛生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7遠東技術學院餐飲衛生管理辦法94 年 9 月 26 日學校衛生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通過第一條遠東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爲維護本校師生良好飲食衛生環境,避免發生食物中毒,對本校餐廳、廚房、販賣部等場所之衛生安全有效管理,以達餐飲安全標準,依據教育部 92 年 5 月 2 日台參字第 0920056238A 號令發布,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20400740 號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

13、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遠東技術學院餐飲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餐飲衛生管理工作之推行由學校衛生委員會隸屬之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爲業務負責單位,依遠東技術學院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綜理相關業務。第三條本校餐廳、廚房及飲食販賣部於營業期間,每週均須接受膳食衛生指導委員會衛生品管組之餐飲衛生安全檢查。一、檢查項目依台南縣學校午餐廚房衛生自行檢查紀錄卡逐項檢查並記錄。二、檢查時如發現不符合衛生規定時,檢查督導人員得視情況之輕重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改善,如遇情況嚴重時應立即陳報校長,並禁止出售。第四條 本校餐飲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要點如下:一、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餐飲從業人員僱

14、(聘)用前,須接受健康檢查,其項目包括結核病、A 型肝炎、傷寒、性病、癩病、精神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未領有當地公立醫療單位或勞工局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聘)用。(二)餐飲從業人員僱(聘)用期間,應由餐飲廠商負責,於每學期開學前兩週內接受健康檢查並將結果繳交至衛生保健組存查。檢查合格者,由本校核發工作證,始能在本校工作;如餐飲從業人員未配戴工作證工作者,視同未接受健康檢查。(三)餐飲從業人員如有出疹、膿瘡、外傷、或罹患結核病、A 型肝炎、性病、傳染性皮膚病、傷寒、傳染性眼疾、腸道傳染病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因而可能造成疾病

15、傳染時,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二、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實施要點如下:(一)工作時應穿戴整齊淺色之工作衣、帽及口罩,這些裝備應由餐飲廠商自行訂購之。(二)工作前手部應用清潔劑洗淨,工作中如有吐痰、擤鼻涕、入廁或有其他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三)不得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戴飾物,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妝品8及藥品污染食品。(四)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經消毒清潔且用後即丟之不透水手套。(五)工作中不得有吸煙、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三、餐飲從業人員衛生教育餐廳及飲食販賣部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

16、可之相關單位及本校所辦理之衛生講習。第五條 本校餐飲從業人員須具備證照規定如下:一、廚師應持有合格之中餐烹飪技術士證,廚工至少有二名具有丙級以上烹調技術士證,其餘餐飲販賣部至少有一名具有丙級以上烹調技術士證,並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將證照影本送衛生保健組備查。二、將證照影本放大為 A4 大小並護貝,張貼於餐飲場所明顯處。三、開學前一週繳交工作人員資料表、照片一張供衛生保健組人員稽查。第六條 食物選購與貯存實施要點如下:一、所有包裝食品及罐頭的包裝標示須完全,具有衛生署檢驗登記號碼,並須在保存期間內使用完畢。二、選用 CAS 優良肉品、優良冷凍食品及 GMP 食品為原則,生鮮肉品應採購經屠宰衛生檢驗合格之肉品。三、存放食物應加蓋或包裝,妥為分類貯存於適當溫度(冷藏 7以下,冷凍-18以下,熱藏 65以上)。四、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材料不得直接接觸地面,至少須離地面三十公分以上。第七條 調理加工衛生要點如下:一、切、剁生食與熟食之刀、砧板應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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