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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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建筑物沉降观测一、5.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 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 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 1015m 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 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宽度大于等于 15m 或小于 15m 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 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

2、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 变化处两侧。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 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 4 个。 5.1.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 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各类标志的 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

3、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 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 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 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 C 次表 C.0.1 条规定执行。 5.1.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程第 3.2.2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未包 括在水准线路上的观测点,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1.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 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 后开始观

4、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 高 15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 加荷载的 25、50、75和 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 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 23 个月观测一次。 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 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第二年观测 23 次,第 三年后每年 1 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 2 年,膨胀土地基 3 年,粘土地

5、基 5 年,软土地基 10 年。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 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 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 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 0.010.04mm/d,可认 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二、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 完

6、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 12 层观测一次; 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 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 25%时各 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 期间,可每隔 23 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 12 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 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 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 施。沉降速度 1.0mm/d 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各个阶

7、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 沉降情况或规律。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 第二年 23 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 砂土地基 2 年,膨胀土地基 3 年,粘土地基 5 年,软土地基 10 年。若沉降速度 小于 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 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 立即逐日或 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六、竣工验

8、收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 5.0.6 条规定:对建(构) 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 可参照本条执行。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 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 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 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 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 DGJ32/J18-2006 第 5.0.4 条(即

9、本文“五、沉降 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七、 稳定标准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 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 22 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 段。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 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 以 0.01mm/d 为稳定标准。基础倾斜: a(si-sj)/L (5.1.7-1)式中 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 i 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 j 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基础局部倾斜 a 仍可按(5.1.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

10、构沿纵墙 610m 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 si、sj 两点(i,j)间的距离 为 L。 基础相对弯曲 fc: fc2Sk(sisj)/L (5.1.7-2)式中 Sk基础中点的沉降量(mm); Li 与 j 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7-1)式计算。 5.1.8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沉降观测成果表;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 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 D 表 D.0.1 条,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请看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这是最新版 本。建筑物的沉降值与很多因素有关,规范有说明。 沉降观测中沉降量和允许偏差值: 特级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特种精密工程和重要科研项目变形观测 一级 0.15 1.0 高精度要求的大型建筑物和科研项目变形观测 二级 0.50 3.0 中等精度要求的建筑物和科研项目变形观测;重要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 场地滑坡观测 三级 1.50 10.0 低精度要求的建筑物变形观测;一般建筑物主体倾斜观测、场地滑坡观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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