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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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设立和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设置过高的门槛,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设立和存在,并引起股权纠纷和债务纠纷。一个自然人限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监事(会) 没有必要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建议尊重市场选择,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随着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探讨也转入了如何完善立法的阶段。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分析, 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 为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中一个大的亮点就是“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此,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是否建立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回应。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新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必要深入研究,以利完善。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规制;完善目目 录录摘 要.I目 录.第一章 引 言.11.对一人公司的基本认识.21.1. 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1.1.1 一人公司的概念.21.1.2 一人公司的特征.21.1.3 一人公司产生的原因.22. 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点及有益.32.1.“嗣后一人”未规范

3、.32.2. 人格否认难操作.32.3. 一人公司治理结不周祥.4 2.4. 一人公司的广泛存在不仅对出资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5 3.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6 3.1 英美法系国家.6 3.2 大陆法系国家.7 4.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73.1. 一人公司与股东会 .83.1.2 一人公司与董事会、董事.9结论.11 参考文献.12 引 言一人公司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公司形式。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而非法定的公司形式出现于人们的视野中。一人公司以其减少经营风险鼓励投资的独特吸引力,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所明文许可。从国

4、外的立法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宽严不一,但承认一人公司已是基本趋向。新修订的公司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一直处于争议漩涡中的一人公司相关法律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但一人公司毕竟只是异化了的公司形式。因此,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防止一人公司滥设及保护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作出了努力。但是,纵观新公司法中

5、的这些规定,在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财务监督、治理结构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因此,如何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使其最大程度地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1-一、对一人公司的基本认识一、对一人公司的基本认识(一)(一) 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它有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国家独资公司三种形态。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6、是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即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 ,其余股东为挂名股东,即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持有一定股份。2、 一人公司的特征作为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和其他企业形式比较,主要有以下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这是一人公司最突出的特征。(2)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资产

7、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归一人所有。(3)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去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这是一人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主要的特征。(4)公司的经营多有投资者直接控制,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董事、监事、经理等多种职务,并且作为股东大会的唯一成员,完全控制着公司的经营。(5)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营方式等有特殊的严格要求。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损害公司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其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3、一人公司产生的原因一人公司的产生既是公司内部机制运行的结果,也是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需要。1、一人公司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变化

8、的直接后果。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退出或死亡以及股份的转让等必然蕴含着成员只有一人股东的可能性,而-2-实际经济生活中,这种情况又确不鲜见;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票的自由的转让,完全有可能在公司成立后全部股份转让到一人股东手里,尤其是法人股东出现后,这种情形更为常见。2、随着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一人公司成为满足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不厌追求的需要的企业形式。开始的时候,由于个人经营者的资本能力有限,为了发展生产经营,他们往往不得不采用联合的形式以募集资金。但随着产业的发达,个人资本力量的增强,公司“法人制度所显示的从少数纳款汇集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对于资本家来说,业已丧失了它原有的大部

9、分意义,资本积聚的过程已经在颇大程度上贬低了这种可能性的价值,然而这一过程同时也却使有限责任这个利益本身对资本家变得分外珍贵。 ”正是在个人经营者追求有限责任利益的驱使下,个人企业公司化则成为日趋普遍的现象。3、法人独资公司的出现,大大拓宽了一人公司的活动空间。1889 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可以购买并拥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当时正逢美国公司法律自由化时期,自此开始了“股份占有法人化”的过程。 美国出现设立持股公司的热潮,法人独资公司随之诞生。4、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不断涌现和全球性的国有化浪潮,国有企业蓬勃发展,更为一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此外,在企业形态之间实行不均衡税制的国

10、家、以及在公司形态之间存在着社会信用厚薄不一的国家,谋求节税和追求交易上便利的普遍心理,也会对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形态时产生影响。21从这个角度,一人公司也是可供选择的最佳企业形态之一。 二、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点及有益二、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点及有益1、 “嗣后一人”未规范新公司法仅涉及一人设立的自始一人公司,而未考虑到因股权转让或继承导致股权集于一名股东的嗣后一人公司。非一人公司因股权集中转化为一人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新公司法规定非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且可分期缴纳,无须在登记时进行特别公示,故嗣后一人公司在注册资本和登记公示上与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规定相冲突。对于嗣后一人公司,域

11、外立法都将其纳入一人公司制度规范之中,我国此次公司法修改既未禁止,又未制定相关规则使其受一人公司制度规范,是一大缺失。为避免嗣后一人公司逃避法律规制,应对此1 公司法修改中一人公司规定缺失多 ,http:/,2005 年 7 月 12 日,来源:法制日报。予以完善。32-3-2、人格否认难操作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世界范围的公司立法而言,如果说新公司法是一部兼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近现代公司法之长的集大成的最先进和最现代的公司法之一的话,那毫无疑问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算是伟大的制度突破了。因为世界上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作为一项具体制度或者原则规定在成

12、文的公司法法典之中即使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极为罕见。但正像任何美好或伟大的事物都有缺陷,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同样存在着以缺点:第一,新公司法只在第 20 条和第 64 条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种规定在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欠缺之处。如新公司法第64 条只是针对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问题作了规定,而对其他公司(如关联公司)的财产混同问题以及其他人格形骸化的行为(如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则没有规定;再如,新公司法对其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诸如规避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等都没有做出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立法者无疑是希望能够制订配套规

13、范进行规制,由于新公司法与配套规范不能同时施行,这对于第 64 条特别是第 20 条而言,立法价值就大打折扣了。43第二,公司人格否认认制度作为衡平性规范,直接以公平正义为依据,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司人格否认即可适用,而不限于固定的场合和事由。新公司法只强调股东对因其滥用行为导致的债权人利益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对滥用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却只字不提,而在现实生活中,滥用行为既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又同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俯拾皆是。此时,如果要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则必然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这毫无疑问降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范围和价值。2 张穹、赵旭东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9 页3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7 页第三,即使是对因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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