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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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单位】:财政部 【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发 文 号】:财办(2006)52 号 【发文日期】: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税收 【二级分类】:综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办200652 号二 OO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

2、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附件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 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国家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

3、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清查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 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 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 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

4、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 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 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

5、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 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 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 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 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 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四)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

6、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 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一) 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三)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第九条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资产清查工作程序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事

7、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 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 基准日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 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 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8、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 实;(六)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 相关资产管理手续;(七)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

9、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 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 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 况。(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 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 审

10、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 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五)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第四章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资产清查工作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 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 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 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 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财产清

11、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 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 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 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 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 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

12、条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 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 算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 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 85 号进行管理,并接 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 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 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 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 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 堵塞管理漏洞。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 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 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 标准,在

14、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 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第六章第六章 工作纪律工作纪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 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 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 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

15、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 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 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 整

16、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 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 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 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 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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