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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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分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股东分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股东分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之分,其中法人股东又可以分为居民企业股东和非居民企业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分述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

2、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如何纳税呢?对此,笔者分析如下。一、个人股东分回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 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如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规定,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如果是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则减按 50%计入个

3、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则要按照 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外籍个人分回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 020 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 号)明确,对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

4、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外籍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和红利,无论是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还是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获得的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

5、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第四条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可以总结如下:(一)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 12 个月的

6、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三)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企业所得税的。(五)2008 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

7、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 2008 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 2008 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四、非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2008 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 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

8、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 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

9、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对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下发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7 号) ,通知指出,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

10、年度股息时,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如何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下发了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通知第一条规定,一、QF

11、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2009 年7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第 394 号) ,进行了明确,即在中国

12、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基于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可以总结如下:(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律按照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三)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或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时,或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都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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