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转内资涉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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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转内资的过程中涉及贸工局、外管局和工商局,请问外资转内资的过程中涉及贸工局、外管局和工商局,请问去三个机构办事的顺序是怎么排列的?去三个机构办事的顺序是怎么排列的?第一、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 、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5、向海关补缴关税;6、若拟发行人持

2、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 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7、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8、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 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9、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 、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董

3、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1 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1 份,打印,董事签字) ;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1 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 1 份)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 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份) ;(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 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 (复印件 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

4、同、章程(原件各 4 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份) ,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原件 1 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份) 。(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1 份) 。(二)工商主管部门:提交的基本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

5、书(原件 1 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 ;(5)股东会决议(原件 1 份);(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 1 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1 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10)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用) 。(三)外汇

6、主管部门: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应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资料(1)被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2)境内收购方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下载办理业务流程及申请表格,依次进入“资本项目办事指南” “市场业务” “股权转让业务核准”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下载股权转让购付汇申请表 。以下资料由境内收购方申请,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方加盖公章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 IC 卡;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股权转让协议; 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若验资报告中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转让前实际股权结构不一致,

7、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收购方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3)股权并购后企业无外方持有股份的,办理完购付汇手续后,再由被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四)税务主管部门1、若拟发行人成立以来享受过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经营期限不足 10 年的,则可能需补税;2、就外资转内资事宜而言,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缴纳所得税并办理完税证明;

8、3、补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 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 5 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4、除此之前,鉴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即注册类型改变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主要如下:(1)纳税人填写变更税

9、务登记申报表 ,经主管管理员审批核准后,凭管理员审批核准后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并备齐资料至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录入。对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改变的,税务人员将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五)海关主管部门1、补缴关税公司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述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间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则可能需补缴关税,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10、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

11、,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 1 个月但超过 15 日的按 1 个月计算;不超过 15日的,不予计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 年;(二)机动车辆:6 年;(三)其他货物:5 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2、办理海关完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27 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发行人若属于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情况下,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注销该证书,取得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 ,即海关完税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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