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电大法学专科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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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春电大法学专科永春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作业安排作业安排刑事案件(15 人)指导教师: 电话: 角色学生电话备注审判长徐志勇13600725010审判员黄丽坤13559579596审判员林亚兰13960278136书记员王保安13506038965公诉人陈秀莲13805939916公诉人陈少勇13960368642辩护人刘淑庄13599730699辩护人叶基巧13859778820被告人郭华丰15980479809法警周俊钦13489280526法警叶培生13559424526法警张铁梅13959899300证人陈耳13505933282人民陪审人员周雅茹1365

2、5989827人民陪审人员颜伟红15960569439.2模模 拟拟 法法 庭庭书记员(王保安):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 书记员(王保安):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王保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王保安):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郭华 丰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徐志勇):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徐志勇):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郭华丰):邵定国。 审判长(徐志勇):被告人你有

3、无其他名字? 被告人(郭华丰):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出生年月? 被告人(郭华丰):1982 年 7 月 21 日 审判长(徐志勇):民族? 被告人(郭华丰):汉族。 审判长(徐志勇):籍贯? 被告人(郭华丰):福建安溪县人。 审判长(徐志勇):文化程度? 被告人(郭华丰):初中。 审判长(徐志勇):有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郭华丰):在家务农。 审判长(徐志勇):家庭住址? 被告人(郭华丰):福建安溪县长坑乡。 审判长(徐志勇):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叶培生):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华丰):十月十日。 审判长(徐志勇):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郭

4、华丰)十月三十日。 审判长(徐志勇):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人(郭华丰):收到。 审判长(徐志勇):何时收到? 被告人(郭华丰):十天前。 审判长(徐志勇):永春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黄丽坤、林亚兰,人民陪审员3周雅茹、颜伟红组成,由徐志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保安担任法庭记录,永春县人民检 察院检察员陈秀莲、陈少勇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基巧、刘淑庄出庭为被 告人郭华生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5、也就是说如果上述 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郭华丰):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判长(徐志勇):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陈少勇):(站)永春永春县县人民人民检检察院起察院起诉书诉书 被告人邵定国,男,1982 年 7 月 21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安溪县人,因家庭 贫困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 被告人因抢劫案于 201

6、0 年 10 月 10 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 月 29 日经本院 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察终结,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移送本院 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定国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各携带水 果刀一把及胶布等作案工具,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晚 10 时许在本县桃城镇新华路口,拦 乘本县李刚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至本县桃城东郊处,邵定国令李刚停车假装结帐,此时, 王东下车站在驾驶员座位外侧,随后四人均拿出水果刀分别顶在李刚颈部、腰部等处,采 用封嘴、手按等手段,抢得李刚腰间

7、西门子 2588 型手机 1 只(价值人民币 1729 元)及驾 驶台上人民币 100 多元,当李刚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邵定国及王东在其腰部及左臂各 刺一刀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邵定国处,追缴现金 110 元,水果刀 1 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定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出租车上抢得出租车司机钱物, 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法纪,维 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8、: 陈少勇 陈秀莲 2010 年 11 月 22 日4审判长(徐志勇):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徐志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邵定国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进行陈述,被告人邵定国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郭华丰):不需要。 审判长(徐志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 讯问了。 公诉人(陈少勇):你是什么时候到永春的? 被告人(郭华丰):2010 年 6 月。 公诉人(陈少勇):来干什么? 被告人(郭华丰) :打工。 公诉人(陈少勇):到永春后怎么想起来去抢钱? 被告人(郭华丰):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钱花了,所以去抢钱。

9、公诉人(陈少勇):谁想起去抢劫? 被告人(郭华丰):王东。 公诉人(陈少勇):以何目标去抢? 被告人(郭华丰):没说好。 公诉人(陈少勇):准备抢谁? 被告人(郭华丰):我不知道。 公诉人(陈少勇):带了什么工具? 被告人(郭华丰):水果刀和胶布。 公诉人(陈少勇):具体何时拦出租车? 被告人(郭华丰):晚 10:30。 公诉人(陈少勇):在何路口拦车? 被告人(郭华丰):桃城镇新华路口。 公诉人(陈少勇):打的是面的还是轿车? 被告人(郭华丰):轿车。 公诉人(陈少勇):什么颜色? 被告人(郭华丰):红色。 公诉人(陈少勇):你坐何位置? 被告人(郭华丰):王东、我、王进水在后排,朱耀宗在驾

10、驶员旁边。 公诉人(陈少勇):谁拿刀架着顾某的脖子? 被告人(郭华丰):朱耀宗。 公诉人(陈少勇):谁拿刀抵在李刚的腰上的? 被告人(郭华丰):我和王进水。 公诉人(陈少勇):那王东呢? 被告人(郭华丰):他出去靠住驾驶员车门。 公诉人(陈少勇):是不是你捅了他腰部一刀? 被告人(郭华丰):驾驶员想逃走,我就捅了他一刀,本来我不想捅的,只想吓吓他。 公诉人(陈少勇):李刚逃跑时,你们有没有追?5被告人(郭华丰):没有。 公诉人(陈少勇):你们抢到了什么? 被告人(郭华丰):手机一部,现金 110 元。 公诉人(陈少勇):谁拿钱物的? 被告人(郭华丰):王东。 公诉人(陈少勇):讯问完毕。 审判

11、长(徐志勇):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陈少勇)、辩(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陈少勇):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陈耳到庭。 审判长(徐志勇):本庭准许传证人陈耳到庭。 审判长(徐志勇):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陈耳):陈耳。 审判长(徐志勇):年龄? 证人(陈耳):30 岁。 审判长(徐志勇):职业? 证人(陈耳):110 巡警。 审判长(徐志勇):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 担责任,证人陈耳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陈耳):能。

12、 审判长(徐志勇):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徐志勇):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陈少勇):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陈耳):2010 年 10 月 8 日晚 23 时接到报警电话,称桃城东郊处发生抢劫案。我们 于 23 时 05 分赶到现场,当即决定兵分两路进行追捕,我和一同事在永春县东平市场附 近发现一行迹可疑人员,即上前进行盘查,那人神色慌张,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 后,被我们抓住。 公诉人(陈少勇):你们抓住他时,他有无反抗? 证人(陈耳):基本无反抗。 公诉人(陈少勇):发问完毕。 审判长(徐志勇):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郭华丰)

13、: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叶基巧):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 证人(陈耳):是。 辩护人(叶基巧):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 证人(陈耳):可以这么说。 辩护人(叶基巧):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 证人(陈耳):一把水果刀。6辩护人(叶基巧):有无手机、钱财? 证人(陈耳):没有手机,仅搜到现金 110 元。 辩护人(叶基巧):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徐志勇):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陈少勇)、辩(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证人陈耳退庭。 审判长(徐志勇):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陈少勇):宣读被害人李

14、刚证言:证 人 证 言 2010 年 10 月 8 日晚 10 时 30 分左右,在本县桃城镇新华路口,被告人等四个外地 人拦车去桃城东郊处,一人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到桃城东郊处时,那人令我停车并假装 付钱,后又称钱不够,叫后面的人付钱,其中一人下车持刀抵住我的脖子,那人也持刀抵 住我,后被那人及同伙抢去现金 110 元,西门子手机 1 部,在他们欲用胶布封我嘴时,我 挣扎并欲离开现场,那人在我的腰部捅了一刀,外面的人也在我手臂上捅了两刀,我拉开 车门后逃离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害人:李刚 2010 年 11 月 20 日审判长(徐志勇):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人(郭华丰):没有

15、。 审判长(徐志勇):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陈少勇):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法医鉴定结论。 李刚系受锐器刺伤腰部、臂部,导致创口长度 10 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 审判长(徐志勇):被告人邵定国,辩护人对鉴定结论如有异议,可以发问。 被(郭华丰)、辩(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陈少勇):宣读永春县价格事务所价格证明。 价 格 证 明 西门子手机 1 部(含入网费)价值 1729 元。 永春县物价局 审判长(徐志勇):被告人、辩护人对价格证明有何异议? 被(郭华丰)、辩

16、(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7公诉人(陈少勇):举证完毕。 审判长(徐志勇):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人(郭华丰):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叶基巧):没有。 审判长(徐志勇):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陈少勇):作为公诉人,就邵定国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为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根据刑法 263 条、 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 应判处被告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对李刚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李 刚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十月底该区居民不敢夜间单独外出。 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合法收益,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 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审判长(徐志勇):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郭华丰):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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