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单字著作权纠纷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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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算机单字著作权纠纷判例研究计算机单字著作权纠纷判例研究兼论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诉讼策略兼论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诉讼策略许永盛许永盛1 1【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近年来,关于计算机单字的著作权保护类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类型案件缺乏具体、统一及有针对性的裁判依据,导致各法院的司法观点和裁判结果不一致。本文通过搜集、整理相关案例,结合作者办案实践及相关理论观点,对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的诉讼现状、司法观点、诉讼策略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关键词关键词】计算机单字 著作权保护 判例研究 诉讼策略一、引言一、引言计算机字库呈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存储于电子媒介(如光

2、盘、计算机硬盘)的二进制代码;二是在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上运行后所呈现出的文字。二进制代码大致包括用以描述文字外形的坐标、函数等数据,以及与计算机通信的指令。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保护类案件主要争议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为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能否依据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二为单个字体是否1 许永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案件代理人。2属于美术作品,能否依据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公司)诉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暴雪公司)等字库著作权案二审判决

3、中,明确认定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因此,现行主流观点认为计算机字库整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组成计算机字库的各单字是否应以美术作品的形式予以著作权保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争议。从目前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院认可计算机单字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的裁判观点。二、计算机字库行业现状二、计算机字库行业现状所谓字库,是指外文字体、中文字体以及相关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集合库。字库被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上。字库按照不同的规定有多种分类:按语种不同可以分为外文字库、中文字库、图形符号库;按不同的公司可以划分为微软字库、方正字库、汉仪字库、文鼎字库、

4、汉鼎字库、长城字库等;按历史版本的不同,中文字库可以划分为GB字库、GBK字库、GB18030字库等。字库按照技术方案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点阵字库和矢量字库2。研发成本高、市场收入低是目前我国字体行业的基本现状。有数据显示,我国中文字库产业已从20世纪90年代黄金时期的几十家,缩减到目前以方正公司、北京汉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汉仪公司)等为代表的廖廖几家中文字库设计研发企业,中文字库产业2 参见陈际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和保护 ,臷于电子知识产权2011 年 04 期。3面临急剧萎缩。据2012年统计数据,韩国字库行业年收入3000万美元;日本森泽公司字库年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美国字库企业蒙纳

5、公司已在纳斯达克上市,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而在我国,字库厂商因为盗版还挣扎在生死存亡的线上。据统计,2012年前后日本字体厂商的字体款数已经达到2973款,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汉字使用区,中国大陆字体款数仅为421款,远远落后于邻国日本。3字库行业发展不乐观的现状,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于字库、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位,使整个社会普遍缺乏付费使用字体的观念和习惯。因此,要推动中文字库的发展,宏扬汉字艺术的魅力,必须加强中文字库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规范合理的字库产业发展环境,营造全社会尊重字库知识产权的行业保护氛围。其中,通过司法程序确立权利保护的概念、程序和维度,是加强字库、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最直

6、接,也是效果最明显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三、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诉讼案件现状分析三、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诉讼案件现状分析2011 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汉仪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笑巴喜公司)侵犯计算机单字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认定,计算机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判令笑巴喜公司停止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赔偿汉仪公司侵权损失。这是我国最早涉及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的诉讼案件。尽管此前方正公司与暴雪公司关于计算机字库侵3 参见陈建明中文字库行业现状堪优,知识产权保护仍需加强 ,载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4权案件已经处于

7、审判程序中,但该案诉讼请求仅涉及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并未明确要求法院确立计算机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此后,从 2011 年至 2015 年,分别有方正公司 、叶根友、张海山等单位和个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侵权诉讼,主要涉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判决认为计算机单字应该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以 2011 至 2016 年为期间,选取 13 个较为有代表性案件进行考察,认可计算机单字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为 10例,持相反观点的为 3 例。该 3 例反对观点中

8、,也并未单纯否认计算机单字的美术作品属性,而是考虑了授权使用、独创性是否成立等因素(下文详述) 。另外有部分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保护的案件,如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案件、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案件,虽判决结果指向的是计算机字库,但在本院认为部分,述及了计算机单字应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司法观点。四、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诉讼案件争议观点四、计算机单字著作权保护诉讼案件争议观点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司解释没有明确计算机单字应否以美术作品的形式予以著作权保护,对于该类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但所有案件争议的核心观点,均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而对于这

9、一问题的回答,又往往需要对计算机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及审美意义问题进行综合5分析。以上述 2011 年至 2016 年各地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为例,可以对原、被告及法院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以推导出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原告(权利人)观点原告在诉讼时,通常结合证据向法庭展示涉案字体形成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并将涉案字体原稿或计算机输出稿与其他字体进行平面比对,辅助文字描述以确立其独创性及美感。权利人进而会认为涉案字体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及美感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案件为例,汉仪公司在诉讼

10、中认为:“汉仪公司于 1997 年 6 月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1998 年 6 月 4 日汉仪公司制作审校批评单,最终确认秀英体各个汉字的字型。 ”;“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二)被告(侵权人)观点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观点,一般提出以下抗辩的一条或数条:1.汉字是历史文化的组成部分,属于公有领域,不为任何主体占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像;2.计算机字体

11、系在汉字通用造型的基础上,进行机械加工而成,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独创性;3.计算机字库的6制作过程仅为利用机械设备将原稿的字体通过屏显及打印设备输出,不具备创作性劳动,不构成新的演绎作品;4.字体设计是规范性地造字,与笔墨的运用无关,不受时空限制,无整体编排要求,不具有书法作品属性,不属于美术作品;5. 计算机字库仅仅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不能将每一个单字从一部整体作品中分离出来,单独给予著作权保护;6.涉案字体经计算机程序输出后与原始稿件字体并不一致,不能基于原始稿件享有著作权;7.字体为汉字的形态特征,并非书法作品; 8.对计算机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会影响汉字的社会属性,降低其作为表达和交流工

12、具的社会价值。(三)法院的审判观点4目前,主流的审判观点,一般从计算机单字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及美感要求认为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给予著作权保护。但亦有法院持相反观点。曾判决支持计算机单字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的法院主要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4参见以下民事判决书 :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三终字第 6 号。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l1)宁知民初字第 60 号。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 5969 号 (4)江

13、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苏知民终字第 0018 号。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高民终字第 772 号。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苏知民终字第 0161 号。 (7)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 273 号。 (8)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 101 号。 (9)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 09233 号。 (10)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 00766 号。 (1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

14、 00435 号。 (1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 16052 号。 (1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 71 号。 (1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 78 号。 (15)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 553 号。7其观点主要包括:1.从计算机字库的创作过程和结果分析,计算机字单字具有独创性。计算机字库的创作过程与传统意义上的书法作品创作过程,并无本质区别,均需要创作人员具有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创作过

15、程需要充分运用创造性劳动展现字体设计者的思想和设想;2.从计算机字库的整体与单一字体的作品性分析,计算机单字具有独创性。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上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3.从可版权性角度分析,计算机单字具有可版权性。从计算机字库字体产品的创作过

16、程和最终目的的角度可以认为其是一种规范化和实用性的工业产物,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只是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不应由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产生过程中的非人工因素就当然认为所有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事实上,随着字库企业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越来越多的设计公司和商业企业等放弃选择那些公有领域内的字体,转而选择使用字库企业开发的那些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产品,这一事实也恰恰体现了字库字体产品在其艺8术上的造型价值所在,从这一角度来说,字库字体单字以其艺术上的造型理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领域范畴的作品而获得保护,而不是仅因其具有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就将其作为工业产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外,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违背的;4.从可复制性角度分析,计算机单字可以通过纸张或者计算机屏幕、字库软件等作为载体为人们所感知和有形复制,因此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可有形复制性的要件;5.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载体形式可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表现为新的形式。计算机单字正是借助于计算机数字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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