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等有何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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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等有何免税规定据财税字1999273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第二条关于营业税问题(1999 年 11 月 1 日)、(苏地税政一(2000)48 号层转(2000 年 1月 28 日):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财税20053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 3 月 7 日):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

3、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6 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3、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

4、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已取消)取

5、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税函20048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 年 7 月 1 日)根据苏地税函200591 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执行时间的通知(二 OO 五年五月九日):一、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执行时间为 2004年 5 月 19 日,对 2004 年 5 月 19 日以前签订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不需再层报总局审批。二、取消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及境内机构、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许可)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后,请各地对该项工作制订严谨可行的后续管理办法,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台帐,严格控管,并加强对境内受让企业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实施反避税调查,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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