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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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双版纳州西双版纳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登记编号:西府规登准20073 号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经济委员会 公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建设局 第 2 号西双版纳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已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由 州财政局、州经委、州建设局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经济委员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建设局2007 年 12 月 12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

2、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55 号)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89 号) 、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云财综200384 号) 、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 17 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综20073 号)和财政部关于公布 2006 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7 4 号)等文件及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 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

3、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实施,由西双版纳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第五条 凡州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在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本规定向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 7 元、砖混 结构按每平方米 5 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

4、每块缴 0.05 元。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按规定可以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凭国务院和 财政部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资料向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办理减免 手续。 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缴入国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

5、收,或经财政部门同 意后由其委托有关部门征收。 第十一条 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州级财政开 设的“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 ,由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 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建设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后,由州墙体材 料革新办公室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加盖州墙体材料革 新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同时,对结算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情况 报州级财政部门,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结算清单,按规定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95%缴 入州级财政金库,5%缴入省金库。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终了

6、15 日内,向省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及上缴情况季报表 。 第十二条 代征手续费由州财政局按实际代征缴入金库的 2计提和拨付,纳入州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部门预算管理。由州财政局拨付给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再由州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支付给委托代征的单位。任何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不得自行在征收收入 中抵扣手续费。 第三章 返还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筑 墙体完工但墙面未粉刷前,向预收专项基金的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 在主体工程竣工 4 个月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 始

7、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预收专项基金的州墙体材料革新办 公室核实无误,报州财政局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因特殊情况不 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备 案。 第十四条 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法为:建设单位使用具有省墙改办核 发的新型墙体材料合格证的新型墙体材料,框架结构达到 70%、砖混结构达到 50%的,可 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返退数额按所预交的全部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计算。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工程中使用无省 墙改办核发的合格证的新型墙体材料

8、的,不予返退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逾期未申请退还专项基金又未报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备案的,或内外墙 体已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核退专项基金。 第四章 使用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如下:(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对在代征工作中做得比较好的 单位的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

9、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 、 (二) 、 (三)和(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应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总额的 90%。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 本金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是行使墙改管理工作行政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 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州财政局的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预、决算,报州财政局审批,并报州经委备案。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 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10、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 限办理; (四)经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州财政局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年度预算; (五)州财政局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应纳入州级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州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支年度预算核 拨给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再由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时拨付使用单位。拨付的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列入财政“基金预

11、算支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州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州墙体革新办 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州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

12、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75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州墙体材料革新办 公室不按本规定比例使用和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 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 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 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81 号 ) 、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 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89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或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在现阶段,孔洞率达 25%以上的烧结粘土多孔砖和孔洞率达到 35%以上的烧结粘土空心砖,也视为新型墙体材 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级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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