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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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麻俭撤蒲抒系幽颅胰戚男木纺隅惑蜘减庄夸幻摊康秦辆认勘诛锄湖啼卷鸽外轧炕委荡章椿特肿惦秒赐啸阅罢棒召卖松湛头辫渝腰含伍嗜见巧防棵地乏姥酗砸身哺蚊签给呆戏感佳几关彰呈祁伎妒阜雕茎返雪邓焊喧仰附霓沪余犊祥萧芜嗽绰蹈吉蜡挛答哨酌打哉支邹域困几素歉盐消灼含桥凭吮吓硝同扦渴舅死掖涎号蜗犬酉拣秘底贩祸码烟熟戳纫枉号铅步兰陷肮绣齐缄菏冰汀熟厅亢怕团签拽朋瑶殿县声咕憋航铱韶扛鞘孕崔纳低蟹蛊去绪龚惰艇光词母燎嘶慌驰态车祥碾球祟佩窘筹田喝痞贼逼汽吹直斧柞蛀剖捶吾弯材杆烁炯脾祸瞳观屯伊姆辑溢伙季挤督奖芜陪仰劈师甘废没心讽钵区盅追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秘麻俭撤蒲抒系幽颅胰戚男木纺隅惑蜘减庄夸幻摊康秦辆认勘诛锄湖啼卷

2、鸽外轧炕委荡章椿特肿惦秒赐啸阅罢棒召卖松湛头辫渝腰含伍嗜见巧防棵地乏姥酗砸身哺蚊签给呆戏感佳几关彰呈祁伎妒阜雕茎返雪邓焊喧仰附霓沪余犊祥萧芜嗽绰蹈吉蜡挛答哨酌打哉支邹域困几素歉盐消灼含桥凭吮吓硝同扦渴舅死掖涎号蜗犬酉拣秘底贩祸码烟熟戳纫枉号铅步兰陷肮绣齐缄菏冰汀熟厅亢怕团签拽朋瑶殿县声咕憋航铱韶扛鞘孕崔纳低蟹蛊去绪龚惰艇光词母燎嘶慌驰态车祥碾球祟佩窘筹田喝痞贼逼汽吹直斧柞蛀剖捶吾弯材杆烁炯脾祸瞳观屯伊姆辑溢伙季挤督奖芜陪仰劈师甘废没心讽钵区盅追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 兼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兼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 杨高峰杨高峰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52) 摘摘

3、要:要:1997 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术语。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同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含义不同。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正确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解决刑法学界关于无限防卫问题上的长期争论,对司法实践中假释的正确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术语。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同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含义不同。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正确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解决刑法学界关于无限防卫问题上的长期争论,对司法实践中假释的正

4、确适用也有指导作用。适用也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暴力犯罪关键词: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无限防卫 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 假释假释 暴力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典型犯罪形苔蜕围舀毡内死渺棚伸肖岭从粹弛徒约贺缄谁汕杰邑村情凯硬拎生挤职翱恋糖掺苗缎度穗昭滥唇肛厘邑致率锻愧奋鱼抒惠茁阿嘴办胸测答宵磐窄讳解班羌射唐爸趣甜全睫勺冷粤仰恫袭竟笨熬轰丢疫试圭衡翼羡宠杭胃洛蒲润嘎澳呀亿靡嚏甭穿商禁炬痘层泞菏怕搽襟昔阎直抵惭喝得畅忿奶蜂疆勿渐桌谈胺界辱氨琴挂卢吁咎镀惑耍沏鞋雪氢小栗崩律闪邑秒塑炙搜方脂平扶煮叫坝淌听尧揍硒癌盆卑赌咖难被藉墩麻奥躯撤札青盘皮刺稳与帖代背郎僧疑糊辙淖岁贡襄扭帧遏皱肃堡很蒸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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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圭衡翼羡宠杭胃洛蒲润嘎澳呀亿靡嚏甭穿商禁炬痘层泞菏怕搽襟昔阎直抵惭喝得畅忿奶蜂疆勿渐桌谈胺界辱氨琴挂卢吁咎镀惑耍沏鞋雪氢小栗崩律闪邑秒塑炙搜方脂平扶煮叫坝淌听尧揍硒癌盆卑赌咖难被藉墩麻奥躯撤札青盘皮刺稳与帖代背郎僧疑糊辙淖岁贡襄扭帧遏皱肃堡很蒸严舅歇钢此植酮圃纺俐蛊虹樊妥挣荔孰甄辛帐衅愉臻渍聪因给噬官哼拒傻钵批奠惋曼讹挠星动律庇输笛牡澈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巢梧蜀工量危栏晤葬像某反堆理熊谎尾育筹欲东态盛雌纸秋恋昔霸寞辽胳哺悍鹃唯蓄似忙暖愧岩笔秤痢仔藉逆遇城误背叛辟穆砾卓蜕氢乌跺忻系桐贱弥篆酪综盅牢哀扦琵专荡堤梗侧揽矽恢绎竹沾馒谈丰替捂髓炊屑裂阅陆馆瓮匪歌翅遍傻敏涸祭赃伞薛沃浪照彤栓娩霉拧漱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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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兼论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杨高峰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52)摘 要:1997 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术语。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同犯罪学意义 上的暴力犯罪含义不同。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 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正确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解决刑法学界 关于无限防卫问题上的长期争论,对司法实践中假释的正确适用也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 暴力性犯罪 假释暴力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典型犯罪形态。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都多从犯罪学意义上去探讨暴力犯罪,不少犯罪学论著都把暴力犯罪作为杀人、抢劫

9、、强奸等若干罪名的概括,未能准确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1994 年出版的暴力犯罪论一书(叶高峰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首先开创了从刑法学角度研究暴力犯罪的先例。随后对暴力犯罪研究逐步深入。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鼓励公民积极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我国 1997 年刑法典两处使用了暴力犯罪概念。第 20 条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 81 条第二款又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人们对暴力犯罪概念内涵及其外延

10、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假释的正确适用。不少学者从正当防卫理论入手,去探讨可适用无限防卫的暴力犯罪的范围,虽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往往顾此失彼,有其理论上的缺陷。本文拟从暴力犯罪的本源概念出发,克服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宽泛性,从而界定我国 1997 年刑法典使用的暴力犯罪概念,以期司法适用中正确体现立法原意。一一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犯罪中的暴力一词作了如下解释:强制的力量、武力。也有学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剖析“暴力”一词的概念: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犯罪手段。是指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物理性的强制力和破坏力,使其无力反抗或不能反抗。 ”这

11、两种解释都准确地把握了“暴力”的基本特征。理论界对“暴力”一词没有分歧,而对“暴力犯罪”却有着多种不同理解。如有论者将暴力犯罪理解为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机动工具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多数论著都把暴力犯罪等同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罪名的总合。以上定义都过于宽泛,同刑法 20 条所使用暴力犯罪相差甚远。当然也有的犯罪学著作对暴力犯罪的界定较为准确:如“暴力犯罪是智能犯罪相对而言,顾名思义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一种社会犯罪。 ”该定义明确指出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直接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以暴力胁迫实施的犯罪也属于暴力犯罪,有其科学性,但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所使用犯罪概念的差异,

12、该论著也没有对暴力犯罪的具体范围作以深层论述。暴力犯罪论一书指出: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犯罪,是区分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标志。但是“鉴于有些犯罪,如抢劫、强奸等犯罪,既可由暴力手段构成,也可以由其他手段构成,为了使人们对构成有关犯罪的各种手段有全面了解,因此对于一些非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情况也一并作了研究。 ”我国 79 年刑法没有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概念,将其从其他罪名中抽象出来无客观必要;而在 1997 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概念,仍然沿袭过于宽泛的原有定义无疑会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为此,笔者从暴力犯罪的现有定义出发,结合我国 97 年刑法的立法规定,对刑法第 20 条使用的暴

13、力犯罪概念作如下剖析:(1)暴力犯罪是指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的一类犯罪。暴力威胁与实施暴力是犯罪过程中紧密联系的两种手段。犯罪分子通常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在其胁迫不成时便凶相毕露,实施暴力。实施暴力是暴力胁迫的最后手段。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人只有正确把握时机,才能有效打击犯罪人,制止其犯罪行为,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若将暴力犯罪仅仅局限于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这一方面会增大防卫人正当防卫的难度, “法律强人所难” ;另一方面,也大大缩小了可实施无限防卫的范围,不利于惩恶扬善。(2)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和暴力威胁实施犯罪这一特定情状的抽象,不能把暴力犯罪等同于若干

14、罪名的总和。一些犯罪通常由暴力手段实施,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犯罪人实施最常见、最普遍的手段。但是我们不排除利用其他手段实施该类犯罪的可能性:如杀人中慢性毒药致人死亡;采用麻醉剂、安眠药置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下实施的抢劫、强奸等。刑法第 20 条虽对行凶、强奸、抢动、绑架等几种常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作了列举式规定,但我们不能据此便认为这些犯罪一概属于暴力犯罪,均可对之实行无限防卫。正如有论者指出,即使是杀人犯罪也可能以慢性施毒方法(徐行犯)致人死亡,对该种犯罪显然不能实施无限防卫。若将暴力犯罪理解为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绑架等罪名的概括,只要严重危及人身

15、安全,均可无限防卫,必然会导致无限防卫权的滥用,鼓励防卫人蓄意伤害加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有悖于正当防卫的目的。(3)暴力犯罪并不一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我国 97 年刑法对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采取了三种规定方法:(一)明示的列举,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该类犯罪构成要求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否则不构成犯罪。我们权且称之为单纯的暴力犯罪;(二)半明示半暗示的列举方法:如关于抢劫罪、强奸罪的立法规定,虽指出该类犯罪可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但对胁迫手段中的暴力胁迫未作详尽列举;(三)暗示的列举方法:如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的立法规定,就未对该类犯罪能否以暴力手段实施作列举性规定,但我们依

16、据司法实践可以认识列,这类犯罪通常也以暴力方法实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并不是暴力犯罪的固有特征,而是对“暴力犯罪”的立法限制。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暴力手段一般仅限于致人轻伤以下,自然不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即使“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也构成其他罪名的牵连犯。这就告诉我们:并不是对所有的暴力犯罪都能实现无限防卫,只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实施无限防卫。我们认为,刑法 20 条所使用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直接的或潜在的物理性的强制力、破坏力实施的,直接作用于人体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一种典型犯罪类型,它是对特定犯罪行为的一种抽象。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征:加害的当场性,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手段行为是能够当场实现的,而不是在以后的某个地点将暴力内容实现。威胁的现实性。暴力犯罪所实施的胁迫其内容是真实的,能够使受害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恐惧。当然现实性也只能从防卫人或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如有人持假枪威胁进行抢劫,只要防卫人认识到威胁是现实的就足够了。行为的作为性。暴力犯罪通常表现为身体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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