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征收税款不影响走私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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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估价征收税款不影响走私犯罪的认定海关估价征收税款不影响走私犯罪的认定文/孙炜关估价征收税款影响走私犯罪的认人民司法?案例【案情 1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7 月,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适建,2006 年 3 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勇达,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许通建.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间.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许遁建实际负责实施下,在与日本 PROGRESS公司,日本宫田钢商店,曰本OKUSHoJI 公司,日本峰一株式会社 4 家供货商进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过程中,向海关隐瞒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

2、格,采用虚假外贸合同,发票等单证低价报关的手法.先后走私进口废钢及二级品钢材 29 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应缴税款.其间,向海关申报部分的货款由外贸代理公司对外正常付汇.低报部分的差价款由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国外供货商支付.经江阴海关核定,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在被告人许遁建实际负责实施下,走私进口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 4633041.31 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江阴海关缉私分局已扣押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的人民币 3744146.63 元.【审判】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被告人许遁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3、.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境货物的应缴税额达 463 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负刑事责任.在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走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适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人许适建也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走私犯罪偷逃税款大部分已被侦查机关追缴,减少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且被告人许适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和被告人许适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法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该

4、成交价格也就是货物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实际价格,即该货物在具体交易中实际支付的成交价格.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于 2005 年 1 月12 日,1 月 31 目,4 月 21 日申报从目本 PROGRESS 公司进口的 7票废钢及二级品钢材的过程中.向海关提供虚假报关单证,隐瞒并低报上述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虽然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最终按照海关估价确定的价格缴纳了进口环节的相应税款,但其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的瞒报低报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而偷逃进境货物的应缴税额的走私犯罪行为.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间差额货款应当缴纳的税款应当认定为本案走私犯罪的偷逃税款数额.据

5、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判处被告人许遁建有期徒刑 11年: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被告人许适建均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051海不人民司法?案倒 04/2009决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估价征收税款,该批货物因此少缴纳的税款部分是否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并计入偷逃税款数额.一,国际上海关估价制度的沿革.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历程中,一直就存在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矛盾.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都已认识到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

6、势,通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各国的关税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而且限制了对关税的任意提高,利用提高税率来阻止外国货物进口的办法受到约束.在此情况下,一些国家就谋求其他方法来达到限制国外货物进口的目的.由于海关估价具有提高关税的特征和作用,容易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二战以后,国际贸易飞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海关估价被滥用的消极影响更为突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许多国家纷纷要求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为国际贸易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国际间第一个关于海关估价的规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1947年)中,1979 年制定的关于履行关贸总协定第 7 条的协定(通称

7、为海关估价守则)一般被认为是第一次较全面地统一了各国实施海关估价的规则,而 1993 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海关估价协定就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程序的基础.海关估价协定中规定了 6 种估价标准,即进口商品实际交易价格,相同商品的交易价格,相似商品的交易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顺序类推法.二,建立在实际价格标准之上的 WTO 海关估价规则,旨在保障国际贸易中各国征税的客观公正性,而价格欺瞒则应被视为偷逃关税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所谓海关估价,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出于征收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和程序,审查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即完税价格的行为.海关估价是一个国家(

8、或地区)防止进出口商低报,伪报商品价格借以偷逃关税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要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的 WTO 海关估价条款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当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的价格或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作为关税估价的价格依据,基本上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实际价格,即在进口国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充分的竞争条件下,某一商品具体交易中实际交付的成交价格.所谓价格欺瞒,就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

9、的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其中,对进口商品实行高价低报,目的就是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实质上就是走私违法犯罪.这种价格欺瞒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关税税收政策,扰乱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正常秩序,理应成为各国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三,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被告人许遁建在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过程中,向海关隐瞒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虽然部分货物是按照海关估价确定的价格缴纳了税款,但因此少缴纳的税款仍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偷逃税款数额.我国刑法规定,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被告人许遁建

10、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与境外供货商进行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过程中,隐瞒进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采用虚假外贸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方法向海关低报进口货物价格进行通关,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虽然被告单位上海骏英公司,被告人许适建的部分货物由于海关发现申报的价格明显过低,进而对货物按照海关估价规则实行了估价征收税款,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此过程中确实对海关隐瞒了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其向海关所提供的是记载虚假成交价格的外贸合同,发票等单证.换言之,海关估价所依据的基础不是买方和卖方之间在具体交易中实际交付的成交价格资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实际上是在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在实质和形式上均符合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海关估价后确定的货物完税价格低于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该部分差额应当缴纳的税款属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走私犯罪偷逃的税款,应当以走私犯罪论处并计入本案走私犯罪偷逃税款的数额.誊(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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