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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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租赁合同出租方:江西上高平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晏平牯(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晏联帮 (以下称乙方) 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江西上高平安水 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厂房(地处上甘山林场)租赁给乙方,经双方协 议如下: 一、租期为 3 年,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 止。租赁费用:每年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签订合同时付清当年租金, 以后的租金在每年的 11 月 1 日前付清,若乙方未能付清,甲方有权 终止合同。 二、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另交水、电押金 1000 元,3 年租赁期满 如乙方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租,保留押金不动;若

2、乙 方不再租赁,在乙方未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全额退还给乙方。 三、在乙方交纳租金后,甲方允许乙方进入厂内维修房屋及围 墙,维修费在第一年租赁费中冲减 6000 元。在租赁期内,如有自然 因素致房屋损坏,甲方负责修缮。 四、甲方应做到水、电畅通。 五、乙方有责任保护所有设施完好,如有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 用,自行修缮。 六、在租赁合同期内因政策因素导致乙方需要搬迁,甲方不负 担任何损失,仅退回当年度剩余租金。若甲方要求乙方搬迁,提前半 年通知,则甲方赔偿租金的 30%给乙方作为搬迁损失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违法经营,否则后果自负。 八、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全由乙方承担。 九、租赁期内乙方如需转租第三方,须经过甲方同意。 十、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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