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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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事 业业 单单 位位 奖奖 惩惩 办办 法法2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惩

2、处与教育相结合;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 奖 励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

3、出贡献的;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 等功、嘉奖 5 种。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 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

4、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 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 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3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 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 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

5、,报市人事局批准。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 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 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 数量。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 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

6、市人事局共同商定。第三章 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7 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 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以下处分;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 上处分;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

7、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 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 ,样表见附件 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 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 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

8、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 以直接撤销其奖励。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 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 以解除: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 1 年;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 2 年;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 3 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 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 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 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 1 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 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样表见附件 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 1 月将上一年 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 1 月将本地区 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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