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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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绥绥芬芬河河市市中中心心医医院院医医疗疗损损害害赔赔偿偿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讨讨论论稿稿)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中心医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赔偿,是指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赔偿。 第三条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疗损害赔偿因过错性质不同分为责任过错导致的赔偿和技术过错导致的赔偿。第五条

2、 中心医院设立医疗损害赔偿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各科室主任、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工会代表、外聘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医务科。第六条 医务科在医疗损害赔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医疗损害赔偿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绥芬河市中心医院所有员工。2第第二二章章 医医疗疗损损害害赔赔偿偿纠纠纷纷的的预预防防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

3、育。 第九条 中心医院医疗质量监控部门为医务科,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中心医院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第三三章章 医医疗疗损损害害赔赔偿偿纠纠纷纷的的处处

4、置置3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损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除责令当事科室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判定医疗过错性质,评估风险程度,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损害赔偿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五条 医疗损害赔偿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发生或者发现的医疗损害行为的过错性质进行认定并依据过错性质确定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科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

5、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4第第四四章章 医医疗疗损损害害赔赔偿偿费费用用的的承承担担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医院应当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十九条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

6、引起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因、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医患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条 经医疗损害赔偿管理委员会认定或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确认的医疗损害赔偿先由医院支付赔偿费;医院根据医疗行为的过错性质按下列标准向当事医务人员、科室追偿:(一)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当事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费的 20%;余下部分科室与医院各承担 50%。(二)因责任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当事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费的 50%;科主任承担 10%;科室承担 40%,医院不予承担。第二十一条 医疗损害赔偿费由科室承担部分列入科室支出。第二十二条 医疗损害赔偿费由当事医务人员承担部分由其一次性向医院财务部门交清。对确

7、因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赔偿费的,由医院财务部门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第二十三条 当事医务人员拒不承担赔偿费的,聘用制人员予以解聘;事业编制人员予以辞退。 5第二十四条 因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被解聘或辞退、开除的当事医务人员拒不承担赔偿费的,中心医院不为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并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第五五章章 罚罚 则则第二十五条 中心医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科室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过错导致 30 万元以上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对主管副院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在院务会议上作书面检查;扣发主管副院

8、长半年效益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免除科主任或护士长职务,三年内不得重新任用;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一年效益工资;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当事医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责任过错导致 30 万元以上医疗损害赔偿的,免除主管副院长职务,三年内不得重新任用;扣发主管院长一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将当事医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技术过错导致 30 万元以上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三

9、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6晋级;扣发本人一年效益工资;扣发一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训三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半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取消上述人员及科室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当事医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技术过错导致 30 万元以上医疗损害赔偿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技术过错导致 30 万元以上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执行。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过错导致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医

10、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三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扣发本人一年效益工资;扣发一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训三个月;免除科主任或护士长职务;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半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取消上述人员及科室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当事医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责任过错导致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责任过错导致 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上一级医生或护士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7第二十九条 因技术过错

11、导致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一年;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扣发本人一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训三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半年效益工资或等额工资;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技术过错导致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三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下岗培训三个月;对当事医务人员、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技术过错导致 10 万元以上

12、不满3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理;第三十条 因责任过错导致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一年;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扣发本人一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训三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半年效益工资或等额工资;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责任过错导致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三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下岗培训三个月;对当事医务人员、上一级8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

13、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责任过错导致 5 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严重警告并对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一年;第三十一条 因技术过错导致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一年;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扣发本人半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训三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三个月效益工资或等额工资;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技术过错导致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

14、用二年;二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下岗培训三个月;对当事医务人员、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技术过错导致 5 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严重警告并对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半年。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过错导致 1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一年;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扣发本人半年效益工资及一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9训两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 3 个月效益工资;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

15、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责任过错导致 1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二年;二年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下岗培训两个月;对当事医务人员、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责任过错导致 1 万元以上不满 5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严重警告并对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 3 个月;第三十三条 因技术过错导致 1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半年;半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扣发本人 3 个月效益工资及一

16、年文明职工奖;下岗培训 1 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长三个月效益工资;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医务人员因两次以上技术过错导致 1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当事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使用一年;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晋级;下岗培训 1 个月;对当事医务人员、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或护士的经济处罚按本条规定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取消上述人员和科室当年评优资格。科室发生两次以上因医务人员技术过错导致 1 万元以上不满 5万元医疗损害赔偿的,对主管副院长、科主任或护士长严重警告10医务人员无论因何种性质的过错导致 1 万元以内医疗损害赔偿的,扣发本人当月效益工资;下岗培训 1 个月,扣发上一级医生或护士、科主任、护士长半个月效益工资。第三十四条 医疗损害发生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以及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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