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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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南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贷款:(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 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

2、额 15%的;(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10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8 亿元(含 8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户贷款;(三)借款

3、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第五条 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第六条 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

4、、义务。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意向参贷行推荐;3、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4、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5、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6、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7、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二)代理行的主要职责1、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2、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3、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5、;4、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5、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6、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7、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8、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

6、处置;9、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10、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三)参贷行的主要职责1、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2、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第七条 银团成员行要积极提高信息共享度,推进银团筹组和贷后管理效率。在项目评审期内,牵头行要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授信职责的相关要求,对各意向参贷行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信息告知义务;意向参贷行要在确保独立评审和明确牵头行尽职调查责任的基础上,改进银团项目的内部评审流程,充分利用牵头行

7、提供的评审报告和信息备忘录,提高内部评审效率。各意向参贷行在独立评审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牵头行,牵头行核实确认后要在信息备忘录中补充有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全体意向参贷行。在银团存续期内,成员行发现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信息后,要及时告知代理行,并根据银团内部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对策,代理行核实确认后要及时告知全体成员行。第八条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员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

8、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额的 20%,最高不超过银团贷款总额的50%(包销承诺除外),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一)银团贷款的发起。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银团贷款牵头委托函;(二)牵头行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三)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意向参贷行发出包括银团贷款邀请函和保密承诺函,在意向参贷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向其提供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原则上给意向参贷行至少 30 天的承诺回复时

9、间,对于融资规模在 20 亿元以上的银团项目至少给意向参贷行 45 天的承诺回复时间;(四)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存、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承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消息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起行回复意见,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五)牵头行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银团贷款参贷行及其贷款份额;(六)邀请成功后,牵头行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商定成立项目协调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起草银团贷款协议;(七)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牵头行在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抄报南通市银行业协会备案。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基本情

10、况;2、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3、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4、提款先决条件;5、费用条款;6、税务条款;7、财务约束条款;8、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9、违约事件及处理;10、适用法律;11、其他附属文件。(八)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1、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2、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银团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3、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

11、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一个预定还款日的 60 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次序和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期基准利率(外汇市场利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牵头行代表各参贷行与借款人进行银团贷款的统一谈判时,其他非成员行不得通过降低融资项目价格或融资条件,在同一项目上与牵头行构成竞争;各意向参贷行在收到牵头行发出的组团邀请函后,对同一项目在约定期内不得接受其他行的银团邀请;在银团续存期内,成

12、员行不得擅自对已组银团的项目另行提供个别授信,如确需个别授信的,应提前告知其他成员行。各成员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应与借款人约定在银团存续期内,借款人就已组银团项目向银团以外的银行申请融资的必须征得银团同意。第十三条 利益分配(一)成员行按贷款比例享受权益、承担义务;(二)银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支出,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具体确定,由借款人向有关牵头行、代理行、参贷行支付。第十四条 银团发起后,因意向参贷行对项目风险的判别标准不一或因其他因素不能成功筹组的,视为组团失败,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采取其他的筹资方式。第十五条 各签约行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贷

13、款重组的形式,逐步将符合银团贷款条件的存量项目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并积极组织与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及保函、信用证等或有资产银团。第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协会信贷专业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认定违约的,可对违约社团贷款成员根据南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自律规定,采取扣罚 5000-30000 元自律保证金等自律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

14、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公约、银团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诉纠纷,不得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代理行有义务为此目的采取提供临时授信等合理措施,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承担的风险由违约方补偿。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征得借款人同意。第十八条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要求,各签约行应按时向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统计报表。第十九条 本约定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在银团贷款项目协议中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南通市银行业协会信贷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公约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全体签约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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