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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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一、老法规定一、老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含义: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2.税前扣除方法: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1)全额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项目捐赠: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2)限额比例扣除 限额比例为 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比例为 3%: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比例为 10%: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

2、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3)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二、新法变化二、新法变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 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一条至五十三条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作了具体细化和明确,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的财 务人员没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允许税前扣除的公 益性捐赠主要有如下五项变化:变化一:名称由变化一:名称由“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改为“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过去,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将公

3、益事业与救济事业 并列,是由于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制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简称捐赠法 )还没有出台。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捐赠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 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即公益 事业不仅包括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也包括科 教事业、文体事业、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现在, 企业所 得税法将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公益性捐赠” ,与捐赠法更相适应。变化二:受捐对象由变化二:受捐对象由“非营利的社会团体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改为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 过去,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现在, 企业所 得税法将受捐赠的对象“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并进一步细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即公益必社会团体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 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

5、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 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 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 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非营利性只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特征之一。 变化三:捐赠范围由变化三:捐赠范围由“具体列举具体列举”改为改为“直接援引直接援引”过去,公益救济性捐赠中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 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 会

6、、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这种正面列举的方 式,操作性可能比较强,但在规范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的漏洞可能也比较多。现在,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公益性捐赠范围具体列举,而是直接援引捐赠法 。随着具体情 况的变化, 捐赠法未来可能作相应调整,为保证政策稳定性,采用直接援引捐赠法 来确定公益性捐赠范围,能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变化四:扣除比例由变化四:扣除比例由“多档多档”改为改为“单档单档” 过去,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 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不超过企

7、 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5%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 3%或 10%在税 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内资企业总体上公 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偏低,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 解决其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问题,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如果允 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完全由国家承担,将加大财政承受能力, 不利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负担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需要适当提高外资企业公 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负担,合理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才能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 人负担水平。现在,无论是

8、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统一为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变化五:扣除基数由变化五:扣除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改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过去,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 纳税所得额。现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基数改为利润 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 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 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管理。所以, 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基 数“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基数的年 度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而不是企业 按照自身实际需要而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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