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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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生第三章 学校第四章 教师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 、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 制度。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

2、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 、 、 、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 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 ,保证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 实施义务教育,保

3、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 地区支援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 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 或者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 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 。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 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 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

5、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和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 。和 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 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 的,应当经 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 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6、。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 和 安全。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 和 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7、为具有 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 ,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学校和 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班和 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 的性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 、 、 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 和 ,对学生进行 , ,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 安全进行检查;对需

8、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 、 。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 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 收取费用,不得以 或者 、 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 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 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 ,不得 。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 ,履行 ,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9、教师应当取得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 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 和 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 。在 和 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 和 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 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

10、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 ,其任教时间计入 。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 和 ,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能力、 能力和 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 和 ,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 ,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 和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 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 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 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 、 、

11、 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 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 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 和 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 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 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 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 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 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 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 和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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