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后又致对方财产损毁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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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斗殴后又致对方财产损毁该如何定性聚众斗殴后又致对方财产损毁该如何定性【基本案情】 2011 年 6 月 25 日夜,谈剑、陈涛与汪亮、吴光海因争夺陪酒女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国道 206 线舒城县桃溪大桥附近斗殴。之后谈剑、陈涛遂纠集赵马路、马明、何川等人,携带刀具二把、铁叉两把、木棒一根,乘一辆轿车赶至现场;汪亮、吴光海则纠集数名人员,分乘三辆轿车,携带刀具一把、木棒数根赶至现场。双方相遇后,谈剑、陈涛均持刀具,赵马路、何川均持洋叉,马明持木棒与吴光海持刀具,汪亮等多人持木棒,互相进行殴斗,其中汪亮、吴光海一方受伤(后经鉴定两人均为轻伤)后丢弃一辆汽车逃离现场。此时赵马路、马明、何川在查

2、看到同伙谈剑、陈涛均受伤(后经鉴定两人均为轻伤)后,又持工具毁损对方留置现场的车辆,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轮胎、引擎盖等多处受损,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价格为 5750 元。尔后赵马路、马明、何川谈剑、陈涛又乘坐车辆在国道 206 线上寻找对方人员未果后离开现场。 【争议焦点】 对行为人赵马路、马明、何川等在聚众斗殴后又造成对方 5750元的财产损毁,对赵马路、马明、何川等在全案中应如何定性,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一罪进行刑事处罚。聚众斗殴罪侵犯的系复杂客体,即在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乃至财产权利,对财产权的侵害属于该罪的犯罪客体

3、,本案中聚众斗殴后又造成对方 5750 元财产损毁,直接以聚众斗殴犯罪认定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行为人除了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与行为之外,在聚众斗殴结束后,客观上又故意造成对方 5750 元的财产损毁,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从全案发生过程看,本案可以划分为二个行为,行为人前一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后一行为中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以后,对方人员逃离的情况下,查看到同伙受伤,遂持工具任意毁损对方留置现场的车辆,客观上

4、又造成对方 5750 元的财产损毁,之后又乘车继续寻找对方人员。后一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认定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法处罚。故本案全案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对赵马路、马明、何川等数罪并罚。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一罪和数罪、此罪和彼罪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坚持行为主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优先适用刑法的特殊规定(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

5、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排除优先适用刑法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数罪。 本案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二个行为,在前一行为中,行为人与他人结伙注意在公共场所持戒互相进行殴斗,造成多人轻伤的犯罪后果,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在后一行为中,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为 5000 元) 。同时在后一行为中,行为人具有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主观上不以损坏财物为主要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为2000 元

6、) 。因此在本案的后一行为中,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在刑法的特殊规定中构成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应优先适用,依据刑法规定择一重罪进行刑事处罚。同时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毁坏财产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认定标准为50000 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比较刑法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寻衅滋事罪的刑罚要高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后一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综观以上,行为人赵马路、马明、何川在本案的前后二个行为中:在前一行为中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后一行为中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全案中,行为人基于二个犯罪故意,实施二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二个犯罪构成要件,且排除了优先适用刑法的特殊规定,全案应当认定为数罪,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赵马路、马明、何川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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