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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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体系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二款)(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通则第 125 条规定的道旁施工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 126 条与人身损

2、害赔偿解释第 16 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4 条规定的医疗事故侵权都采用了过错推定制度。过错推定责任具有以下特点: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即使加害人“证明他人具有过错” ,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三款)(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

3、管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 。在免责事由上,加害人只能通过援引并证明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加害人仅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受害人仅需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项要件。(2)无过错责任的范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 123 条) ;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非机动车损害(道路交通法第 76 条) ;环境污染侵权(民法通则第 124 条)动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 127 条)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 122 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民法通则第 133 条) ;法人侵权中的替代责任(民法通则第 121 条) ;雇主对雇员

4、的替代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9条) ;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替代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 条) 。3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 132 条)(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损害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3)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5 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

5、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真题回顾】 (199821)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 建筑物致人损害C.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真题回顾】 (2003348) 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 6 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 200 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真题

6、回顾】 (EQ2008367)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 ,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受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影响) 。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

7、系。(一)违法行为1违法。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违法性有三种表现形式: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2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身体动静。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作为,指“不当为而为之”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2)不作为。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义务有四个来源: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来自于合同的约定。来自于业务上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二)损

8、害事实1侵害权利。一般而言,限于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在例外情况下,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债权的,亦可构成侵权。2侵害法益。受侵权法保护的法益主要有:隐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1 条第二款) ;一般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1 条第二款)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上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4 条) ;死者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3 条) ;夫妻之间的人身利益(婚姻法第46 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 28、29 条 ) ; 占有(物权法第 245 条)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三)因

9、果关系1 “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情况下,民法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规则(标准) 。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 ,判断因果关系,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损害事实的“条件” ;第二步,判断违法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当性” 。(1)条件关系的判断。条件关系的判断采用“若无,则不”(But for)规则,即以“如果没有此违法行为,则一定不会有此损害”作为判断标准。(2)相当性的判断。在认定加害行为为损害事实的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违

10、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认定违法行为通常不具有发生同样损害的可能性,则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2特殊情况下不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只是判断因果关系的一般准则,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归责却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了克服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侵权法在特殊案件中采用其他学说确定因果关系之有无,如“法规目的说” 、 “实质作用说” 、“高度盖然说” ,而不采相当因果关系说。(1)多数因果关系聚合因果关系。甲、乙分别对丙下毒,其分量各足致丙死亡;甲、乙同时持火把至油库,引燃储油罐,大火蔓延致丙的房屋被烧毁。此时如果适用“如

11、无,则不”的判断标准确定条件,则可能机械地认定甲、乙的行为均非丙之损害的条件,显非合理。于此情形,“如无,则不”规则的适用受到限制,而采实质作用说,甲、乙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实质的作用,从而认定甲、乙的下毒行为均为丙死亡的原因;甲、乙的放火行为均为丙房屋被烧毁的原因。共同的因果关系。甲、乙对丙下毒,个别的分量,均不足致丙死亡,但其共同作用而发生丙死亡的结果;甲、乙两个工厂排泄废水,个别的分量不足以导致丙养殖的鳟鱼死亡,但共同作用而发生鳟鱼死亡的结果。此时如果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虽可认定甲、乙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但不能认定“相当性”的存在。根据学理,此种案件种,应当认定甲、乙的行为属于丙

12、遭受损害的共同原因,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打猎时同时开枪,其中一弹伤害丙,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此时应当推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损害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中任何一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与丙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免除责任。(2)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的因果关系认定课间游戏时,小学生甲在小学生乙的后背猛推一把,因乙患有先天脾脏畸形,结果导致乙的脾脏破裂死亡;甲、乙互殴,由于乙头部脑盖骨属于先天性“蛋壳头盖骨” ,甲打在乙头部的一拳导致乙大脑受到重伤。在这两个例子中,按照通常情形,甲的加害行为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但由于乙具有特殊体质这一偶然

13、因素的介入,甲的加害行为产生了通常不至于产生的严重后果。按照学理上的共同见解,还是应当认定甲的加害行为与乙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四)主观过错1故意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明知。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

14、。欲求。即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过失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 ,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懈怠) 。(1)过失的判断标准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主观标准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

15、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客观标准根据客观标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时,不再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不考虑行为人的年龄、知识水平、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差异,而是统一采纳基于社会共同生活需要而提出的客观行为标准(合理的预见标准) ,包括“法定标准”或者所谓的“合理人标准” (“善良管理人标准” ) 。然后依照该客观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所实施

16、的行为,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或者超过”了该客观行为标准,行为人不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低于该标准,则行为人具有过失。在依照客观标准确定过失时,可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首先,如果法律已经确定了特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标准,则以此标准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其次,当不存在法律明确确定的行为标准时,则采用“合理人标准” 。所谓“合理人标准” ,又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乃通常合理人的注意,属一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 ,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或某年龄层(老人或未成年人)通常所具的智识能力。因此,汽车驾驶人不得以视力减损,新手上路驾驶经验不足,或妻儿遭绑架,心力交瘁为由而不负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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