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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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河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五年十月第三次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二

2、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委员的组成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占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委员会的产生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校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 审议学校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2. 受理学校授权学科内的学位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3.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学位论文 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议并做出授予学士、硕士、

3、博士学位的决定。5. 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6. 审批新增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7. 审议新增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及职业学位专业(领域)。8. 受理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撤销违反学位条例授予的学位。9. 评估和监督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六条 以院(系)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从本院(系)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各院(系)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1.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2. 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3. 审查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主考人和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 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处理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

5、问题。5. 审查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情况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6. 审查新增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新增或撤销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7. 承办新增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职业学位授权专业(领域)的申报工作。8.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9. 审议本院(系)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八条 校学

6、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1. 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2. 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3. 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4. 组织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5. 负责学位论文及学位信息上报工作。6. 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第三章第三章 学士学位学士学位 第九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

7、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考核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复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第四章 硕士学位硕士学位第十一条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硕士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方面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

8、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 掌握一门外国语。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考核及要求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 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4. 本校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核,结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进行。校外申请人员的学位课程考核,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 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2. 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9、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3. 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1.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二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至少一人应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导师。2. 评阅人应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答辩委员会参考。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另选聘答辩委员会秘书

10、一人。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博士学位博士学位第十六条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经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博士课程学习达到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3. 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考核及要求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

11、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一般应掌握第二外语(选修) ,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创造的,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 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2. 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

12、究工作的能力。3. 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1. 博士学位论文除由导师写出详细的评语外,还应聘请七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不少于四位。2. 评阅人应按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的要求,写出说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会由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另选聘答辩委员会秘书一人。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河

13、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1. 我校应届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必须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研究生培养计划。(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3)社会实践考核表。(4)中期筛选表。(5)学位论文进展中期报告(博士) 。(6)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7)学位论文评议书。(8)学位申请书。(9)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10)学位论文及其详细摘要。2. 校外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时,参照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硕士学位申请者还应提交两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

14、荐书,博士学位申请者还应提交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3. 工程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学位时,应参照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要求和工程硕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1)学位课考核成绩总平均低于 75 分者。(2)外语学位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3)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两门(次)学位课或累计三门(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一门(次)学位课或两门(次)非学位课考核不及格者。(4)学位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5)受记过

15、或记过以上处分者。(6)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第七章第七章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发表论文数量(研究生)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6、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逐一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六条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八章第八章 其其 它它第二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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