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论文关于邮政法的论文:新《邮政法》视角下的邮政专营改革及焦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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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邮政法论文关于邮政法的论文:新新邮政法邮政法视角下的邮政专营改革及焦点问题研究视角下的邮政专营改革及焦点问题研究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但是对与邮政改革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邮政专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历程的概括,对国外邮政改革发展的经验的总结,提出了对于解决邮政专营问题的建议。关键词 邮政专营 邮政改革 标准邮政专营权是邮政企业的一种“特权” ,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通过,10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和“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

2、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就是邮政专营的体现。这部法律对于在其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邮政专营范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将这块“烫手的山药”丢给了邮政法实施细则。但是邮政专营的确定及范围的大小不仅关系到民营快递企业的“生死” ,也是民营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分歧的焦点所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邮政专营的范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民营快递企业的前景不容乐观,邮政行业也缺乏稳定发展的基础,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找到一个方法确定邮政专营的范围,平衡双方利益,化解这一矛盾。一、我国邮政行业发展的历程及现状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经历了由最初的邮电一体化到邮电分营再到 2007 年成

3、立新的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邮政企业经营范围在不断缩小的同时也从一个垄断经营的主体变成了不具有优势的竞争主体。在民营快递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邮政企业由于自身投递系统的原因在效率上不及民营快递企业而在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在新邮政法的修订过程中,邮政专营范围的划定就成了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竞争的转折点,双方都想利用这一契机为自己扩大业务找到法律的依据,所以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快递企业希望彻底取消邮政专营合法地接手信函业务,与邮政企业公平竞争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并寄希望于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而邮政企业则希望扩大专营范围从而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独占一部分市场获得法律上的依

4、据。而消费者只是希望通过改革可以获得更加高效、方便、周到的服务。由于各方尤其是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所以新邮政法不得不选择了回避,但是这样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不利于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回避只能让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所在。二、其他国家的邮政专营范围对我国改革的启示目前其他国家对于邮政专营的规定有不同的方式,一是通过重量规定邮政专营的范围。如美国设定的专营范围是 200 克以下,根据欧盟的相关指令,公营邮政局可以对 50 克以下的邮件进行完全或部分的垄断。专营范围之内由邮政企业专营,范围之外的邮政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

5、。二是通过价格和重量的标准对专营进行保护。澳大利亚邮政法规定:邮政的专营范围是 250 克以内的邮件,其它公司若有经营,则必须制定比邮政企业高 4 倍的资费标准。意大利邮政法规定:不论是否为快递邮件,重量不到 350 克、价格不超过6000 里拉的邮件均属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还有就是利用投递信箱来保证专营,美国的家庭信箱也是保障邮政专营的一种方式,因为私人投递组织是不可以投递的。虽然大部分国家都经过了以重量为标准的阶段,但是,单一的重量作为标准给一部分人提供了“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因为人为的增加重量以逃避专营是十分简单的。而且民营快递企业称,如果专营范围划分的不合理,那么将会有一大批民营快递企

6、业死掉。例如规定 150 克或 100 克的信件快递由邮政快递企业专营,将造成从事异地快递的民营企业失去 30%至 50%的业务量而面临经营困难或倒闭,同城快递将会面临全部倒闭,由此造成 40 多万人失业,企业现有资产将付诸东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邮政专营同时就意味着失去一定的效率,因为与民营快递企业相比邮政企业的速度和服务确实有待提高。民营企业可以上门服务,同城可以在当天送达,在大城市之间还有午收晨到和晚收晨到的业务,而邮政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为了邮政企业的利益而置民营快递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顾,也不是明智之举。而有观点所称的我们可以效仿欧盟规定的 50 克以下

7、可以垄断经营。同样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因为首先,我国的专营并不是垄断,垄断是获取高额利润的一种方式,而专营是为了实现高效。便捷的服务而采取的一种方法。其次,邮政企业称,专营是为普遍服务提供保障,一封普通的信件如果算上浆糊,邮票,应该是要超过 20 克了。如果将专营的范围划定为 50 克以内,其实信件的重量也只有30 克左右,这一范围能否为普遍服务提供保障是值得考虑的。所以确定单一的重量标准并不是发展趋势。重量加资费标准是规定某一重量或数倍于当前普通信件邮资的双重标准作为信件专营范围,一方面遏制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在经营信件快递业务时的低价竞争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费者多重选择。民营企业大都赞成这种

8、方式,因为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方式来保障邮政专营的范围。但是我认为这种方式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点。就是如何确定这一重量和资费标准,确定邮政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获得高效、便捷的服务,使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在邮政市场中实现共赢,我认为这与单一的重量标准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该如何确定重量和价格标准同样会成为争论的焦点。为了自己的利益民营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同样不能达成共识。美国用信箱来保证专营的做法目前在我国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在我国做到每个家庭有自己专用的邮箱还不现实。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我们怀疑市场能否胜任这一关乎普通百姓宪法权利的任务。其

9、次,我国地域广阔,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寄递业务完全是靠邮递员步行,民营快递企业的寄递存在盲区就说明在偏远地区展开寄递业务成本高、收益少。民营企业效益为先,是不会轻易涉足这一领域的。再次,我国的城市化速度虽然很快,但是人口流动率也很大,把欧盟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直接照搬到我国的作法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在确定专营范围这一问题上还是要考虑到我国的这些特殊国情,努力找到一种各利益相关方均满意的方法。三、邮政专营的范围确定及法律保障机制我认为邮政市场应该分为专营部分、特许和竞争部分。专营部分也就是由邮政企业经营,特许和竞争部分就是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无差别的公平竞争,也就是现在形成的快递企业由中国邮政的

10、 EMS 和各家民营快递企业公平竞争的局面。但是在邮政法的修订过程中,重量标准由最初的 500 克下降到 150 克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怎样才能平衡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利益,使两者的利益达到共赢,只要这样才是最有利于我国邮政业发展的状态。通过新邮政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邮政专营的目的除了补贴普遍服务的亏损外,是要保障信息传递的安全,绝不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从各国邮政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以重量为标准的阶段的,所以,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以重量作为标准之一还是一条可行的道路。但是该如何确定这一范围是一大难点。除了以上提到的国家外,其他国家关于邮政专营的规定也可

11、以给我们启示:法国则规定重量在 350 克和基本资费 5 倍以内的国内和国际邮件专营。通过上述国家的规定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都有邮政专营的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完全效仿其他国家。而是要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我认为这种标准可以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一个区间,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专营范围,从而平衡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的利益。也可以避免有些企业和消费者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我们可以将主体分为党政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党政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及大型国有企业,邮政专营的范围可以较宽,因为基于这些机关及邮件的性质,安全是第一位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企

12、业,效率则是第一位的,所以邮政专营的范围可以相对窄一些。邮政专营不应该成为企业追求效率的绊脚石。如果不采用区间的方式,而是固定的一个数值,就可能出现邮政企业忙不过来,效率降低,民营快递企业要么面临破产的危险,要么守着小小的地盘艰难度日。而以区间的方式按照不同的主体进行划分,既以放民营快递企业一条生路,又可以为需要快速寄递报关单、提货单的企业提供了方便,是一举两得的好方法。正像许多人担心的那样,如果规定了单一的重量标准作为邮政专营的范围,就可能出现规避法律的问题。例如要邮寄的信件属于邮政专营的范围,但是投递者想将信件交给民营快速企业寄递,他完全可以通过夹带纸张的方法增加信件的重量以达到这一目的。

13、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肯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缺乏可操作性,不但邮政企业没有办法,公安执法机关也同样是鞭长莫及。因为我国邮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也就是说邮政企业对于邮件没有检查权,就是公安机关也只有在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案件时才可以对信件进行检查。而上面提到的设立邮政专营范围时采取区间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了,民营企业和一些用户也没有必要再为了规避专营而采取夹

14、带纸张的方法。在邮政专营的实施过程中也不会存在可以轻松规避法律而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的问题了。总而言之,我认为邮政专营是目前我国可以选择的道路中最可行的一条,而以区间的方式确定邮政专营的范围也是一个可以平衡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之间利益,解决目前邮政专营范围的方式。注释:国的私人信箱只允许邮政企业进行投递,私营企业是不能向其投递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公务信函必须由邮政企业专营,以保障国家信息的安全。参考文献:1杨海荣邮政概论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2张毅论我国邮政立法的完善湖南大学20073新邮政法解读法学2009(8) 4陆静三方透析新邮政法运输经理世界2009(5) 5赵杰 邮政法修订留下重大死角南风窗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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