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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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述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二)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

2、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3.转得人的恶意。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三、撤销权的特征(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二)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三)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四、撤销权的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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