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 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 1 -海西高速公路网漳州至永安联络线漳州段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西高速公路网漳州至永安联络线漳州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令)、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高指《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闽高路工[2012]246 号)等有关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及合同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工程项目自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一)确因在勘察设计阶段不可预见的自然客观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施工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而按原设计文件施工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的;(二)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节省投资或可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或便利施工可缩短工期的;(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提高工程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营、养护成本,或提高行车安全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投资较少,或虽增加较大投资但能在运营期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四)由于路网(含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国防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 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 2 -(五)因设计错、漏不能保证结构正常使用功能或者影响寿命和质量安全的;(六)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第四条 设计变更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变更应当周密调查,充分论证,本着“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利于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三)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四)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肢解成多项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或越权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按审批权限的要求提高一个级别的审批部门审批第五条 设计变更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计变更等级划分及分类第六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 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 3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数量、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地质复杂地段(如滑坡地段、高度 30 米以上边坡)的防护加固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以及隧道洞门和洞口形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含天桥)的数量和结构发生变化的;(九)机电各子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 紧急避险车道设置数量、规模和型式发生变化的;(十二)采用现行标准、规范之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之外的新材料的;(十三)其他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十四)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含包干变更与非包干变更);(十五)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十条 同一工点或者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设计变更具体的设计变更分类不明确时,由项目业主上报省高指确认是否属于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费用允许调整的范围为加强投资控制,本项目路基土建工程采用“除外包干”合同模式除以下规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外,其他的工程设计变更均不涉及合同造价的增减(简称“包干项目”)发生变更后允许对所涉及的支付子目工程量进行调整并相应增减合同造价的工程设计变更(简称“非包干项目”)范围如下: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 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 4 -1、边坡、隧道仰坡特殊防护加固工程中的锚杆、锚索、抗滑桩、反力构件以及这些项目变更工程范围内所涉及的原设计排水、防护工程等工程量的增减和土石方卸载(地面线按原设计,且不考虑土、石成分变化);2、挡土墙(含护脚墙)类型的变化,但挡土墙建筑材料改变(如浆砌片块石挡土墙改为片石混凝土挡墙等)挡土墙尺寸变化和基础的加深或换填不在此列;3、为解决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所涉及的改路、改河、改渠、管线改移等工程;4、桥梁结构型式变化(如 T 梁变为箱梁或板梁、重力式墩台变为轻型墩台、桩基础变为扩大基础)和宽度变化,跨数、跨径的增减和整座桥梁的增设或取消,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变更项目;5、同类型、同直径的桥梁桩基长度增减(桩底标高变化部分)超过图纸勘误后的合同总量 10%以外的部分;6、涵洞、通道或渡槽的道(座)数增减或跨径、结构型式的变化(如盖板涵变为箱涵或管涵);但基础的加深或换填及涵身建筑材料改变(如浆砌片块石涵身改为片石混凝土涵身等)不在此列;7、隧道地质揭露后实际围岩级别比设计变化跨两级(如Ⅳ变Ⅱ或Ⅱ变Ⅳ)及两级以上,或Ⅳ级以上围岩比设计变化跨一级(如Ⅳ变Ⅴ或Ⅴ变Ⅳ),且单处围岩变化连续长度超过 10 米以外部分的开挖和支护;8、隧道仰拱长度的增减、隧道长度的增减、隧道明洞长度的增减或整座隧道的增设或取消、洞门结构形式的改变以及所涉及的相关变更项目;9、供、配电工程、三大系统(收费、监控、通信)工程以及隧道通风、照明和消防工程等在路基设施当中或必须与路基土建工程同步实施的预留、预埋等土建项目及所涉及的相关变更项目;10、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软基处治方案变化,或全合同段内处治方案不变部分的处治数量与原设计相比增减 30%以外部分,或全合同段内不良地基换填总数量与原设计相比增减 30%以外部分; 11、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路线平面线形、纵坡的调整,路基宽度变化,以及新标准、新规范的引用所涉及的相关变更子目。
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 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变更实施细则- 5 -12、隧道中帷幕注浆堵水,或发生有岩爆、瓦斯、突泥、突水的重大地质情况时造成的变更;上述非包干项目,如有与各标段的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为准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提出;(二)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递交和受理; (三)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论证和确定;(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五)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六)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的提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方案)。
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变更理由;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应包括初步的技术方案、较细的经济比较资料和变更投资费用估算,其中变更投资费用估算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估价原则进行,初步的设计技术方案深度应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的深度没有初步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不详的设计变更建议(方案),受理方不得受理根据变更提出流向,分为申请变更建议和提出变更建议(一)申请设计变更建议(方案)(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地形、地质、图纸等原因需要工程设计变更时,必须及时按《工程设计变更建议书》(监表 8-7)格式书面申请变更,并附相关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同时抄送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此时,施工单位应停止相关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为了加快审批速度,施工单位应提交尽可能详细、准确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书》(监表 8-7)内容,如:变更的事项、原因、建议方案等,并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数量估算表》(监表 8-8)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估算表》(监表 8-9)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最终导致变更行为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