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人民法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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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1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人民法院篇之人民法院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 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1.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最高人民法

2、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等。3.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审判原则包括:(1)独立原则;(2)公开原则;(3)方便原则;(4)协作原则;(5)平等原则。审判制度(1)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2)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

3、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3)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4)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5)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

4、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6)审判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5、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例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独立负责C.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其所审理的案件负责D.审判组织在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其所审理的案件负责【解析】C。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3文章来源:陕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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