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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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

2、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 英镑或相当于 100 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 30 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 66.5 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

3、ing Rights,SDR 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 2.5 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 875 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 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

4、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 2.5 倍。鹿特丹规则 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

5、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

6、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六、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

7、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 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 2 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

8、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 2.5 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鹿特丹规则第 17 条,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应付运费的总额,而依鹿特丹规则第 60 条规定,只有一次限制,即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 2.5 倍。八、

9、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 4 条规定的 17 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 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维斯比规则同上。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 15 项。但也有以下变化: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第二,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第三,根据以往公约的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

10、合理措施的结果。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汉堡规则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九、单件货物赔偿限制不同海牙规则每件 100 英镑维斯比规则每件 10000 金法郎或每公斤 30 金法郎;1979 年改为每件 666.67SDR 或每公斤 2SDR汉堡规则每件 835SDR 或每公斤 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 2.5 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十、索赔通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 3 日内提出。 鹿特丹规则未做规定。汉堡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 15 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 60 日内提出。十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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