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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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基 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 略,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不断提 高集团公司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天然 气发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限上技术 改造项目。 第四条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向规范化、 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推进项目顺利 进行。第五

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 上市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集团公司积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 好的基本建设项目。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 加快前期工作,增加前期项目储备,保证集团公司可持续发 展。第七条 集团公司开发的电源发展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并已列入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 动规划。(一)集团公司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电力工业发 展规划、产业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集团公司 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二)分支机构编制本地区的电源发展规划,省发

3、电公司、 上市公司编制本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并上报集团公司。经 审核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指导电源建设项目有序发 展。第八条 集团公司电源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 团公司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年度开工计划,前期工作完成目标。(一)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负责本地区、本公司的电源项 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二)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三)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项目,由被委托单位直接 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第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分支机构、省发 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

4、位应定 期向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第三章 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十条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 作。第十一条 规划选点。依据各地区资源状况,电网网架, 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 司积极开发新的电源点。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的 发展战略。第十二条 为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并及时纳入国家、地方电力发展规划,集团公司电源发展项 目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区

5、域电网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审查。 (二)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支持性文件。(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 发展战略;落实列入省(市、自治区)发展规划及省电网公司 电力发展规划。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委托的 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集团公司批复立项。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电力负荷增长情况,电力平衡预 测结果及电力市场初步分析。供热机组的供热规划及热负荷 落实情况。(二)火电项目,初步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如规划容量、厂 址、水源、煤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建设条件。(三)水电项目,依据流域规划,

6、初步落实坝址、坝型、装 机规模、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接入系统。(四)风电项目,初步落实场址及风场规划容量、风资源情 况、实际测风情况。(五)拟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市场竞争能力;投资来源 及股比;融资初步方案。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一)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及项目特点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咨询 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二)落实建厂条件,优化方案。完成环境保护、土地预审、 水资源、水土保持、接入系统、移民安置等专题报告的编制 及审查,取得有效的支持性文件。(三)确定投资方及融资方案。取得投资协议及商业银行 的贷款正式承诺文件。(

7、四)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法人筹建机构。集团公司负责 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负责 组建其投资管理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省发电公司报 集团公司批复,上市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五)编制、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根据投资项目核准 目录,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由分支机构、省发电 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 目申请报告,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源项目,分支机构、省发电公 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负责上报,上市公司负责向地方投 资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进行招标确定。负 责项目

8、前期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单位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投 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招标工作由其负责。 第十七条 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编制开工报告。分支 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 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编制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 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 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报告一式 8 份(包括国家发改委 5 份)。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 文

9、件、附表、附图组成。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 括:(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 上市公司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厂条件的落实, 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占地面积及国家预审意见;(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在省、地区电力规划中的位置。 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热电项目的供热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与条件,新技术应用情况;(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工程的环保措施及达到的 标准;(六)水电项目移民规划及安置情况;(七)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分析;(八)投资来源及融资方案;(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一)国家环

10、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二)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 见;不需新征地的扩建项目,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三)国家水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 持和用水的预审意见;(四)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 水电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承诺;(五)国家核安全监管机关对核电项目的厂址选择审查意 见;(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对项目建设的 意见;(七)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八)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接入系统意见;(九)符合规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审查意见;(十)出资协议和商业银行

11、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十一)海边电站,国家海洋总局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 见;(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供热规划及热网工程可研批 复文件;(十三)燃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燃料供应及运输的 协议;(十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第五章 前期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集团公司系统投资 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 开工报告,无特别批准不得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 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上 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复项目建议书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 究。上市公司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报集团公司备案

12、。 第二十三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书 批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展可研阶段工作,在开 始可研工作前,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 的前期工作单位须报集团公司批复。上市公司投资管理的项 目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研内审。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直接 投资的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完成,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对可 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审查完善后,委托国家认 可的咨询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地方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负责上 报地方发改

13、委核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直接投资的火电项目, 集团公司报出项目申请报告后,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申请 报告正式批复后,申请开工计划。第二十七条 开工报告的批复。开工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复 后工程方可正式开工建设。第二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主机设备预招标,招 标工作时间根据核准报告编制或审批情况确定。国家发改委 正式批复核准申请报告后,方可对外签订主机设备采购合同、 银行贷款合同。第六章 前期工作考核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归口管理。第三十条 负责前期工作的单位应按前期工作计划推进 项目进程,扎实工作,防止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反复。第三十一条 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项目单 位负责人要签署确保开工的责任书,纳入集团公司“经济责 任制”考核。第三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当年加快核准项目,项目单位 负责人要签署前期工作完成目标责任书,纳入集团公司“经 济责任制”考核。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 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施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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