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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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税 务务 稽稽 查查 案案 例例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例一、本案特点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办案小组检查之前的税务稽查预案制作精细,对案件开展有效检查提供了指导方向,对每个检查人员针对企业经营特点的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分工和开展检查时间安排有条不紊。该案件按照规定的时间检查取证,撰写报告,完成了预定的任务。二、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一)案件来源由于我省从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对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 ,本案是根据省局选案下达检查任务进行实施稽查的。(二)(二)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人的基本情况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 2002 年 12 月 6 日,注册资本42,588 万人民币,法人代表:林某。由海南某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某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口某代理有限公司、自然人邢某共 5 位股东发起设立。2009 年 12 月 16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海南某控股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办公室、生产作业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投资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财务部、审计部、体系部、监察部、证券部、物资供应部、技术工程部。该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以客滚运输为主营业务,以船舶运输业务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经

3、营海口至海安往返、海口至广州(暂停)往返、海口至北海往返、海口至西沙往返、泉州至金门往返客滚运输航线。2010 年营业收入合计为 600,425,678.90 元。已缴纳营业税10,821,176.64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 763,354.22 元、教育费附加327,151.81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865,423.79 元;已缴房产税 4,122.48 元;已缴印花税 963,464.90 元。2011 年营业收入合计为 644,193,479.23 元。已缴纳营业税12,402,015.47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 868,285.04 元、教育费附加372,122.15 元、地方

4、教育附加 248,081.45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344,524.50 元;已缴车船税 136,190.00 元;已缴房产税5,562.48 元;已缴印花税 249,544.00 元。2012 年营业收入合计为 581,901,278.00 元。已缴纳营业税11,416,475.71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 799,153.31 元、教育费附加342,494.28 元、地方教育附加 228,329.51 元(其中由于财务人员记账错误,多计收入 3,407,104.00 元,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合计 114,478.69 元,2013 年度已经自行抵缴相应的应缴税款及附加)

5、;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464,127.20 元;已缴车船税188,435.67 元;已缴房产税 7,068.32 元;已缴印花税 481,867.20元。三、检查过程及检查方法(一)(一)检查预检查预案案1. 小组成员组长:冯所伟成员:陈在锋、郑颖、王芳忠、张学睿、唐秀娟2.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组长组织小组成员通过各项财务指标间的数量关系,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量分析和通过各项纳税评估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性分析。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等涉税信息,提出纳税人最有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如下:营业税:该公司 2010-2012 年主要经

6、营航线为海口至海安、海口至广州、海口至北海等线路。售票模式为在自设销售窗口售票和相关港口代为售票方式。该公司没有针对特定的承运船舶售票,在一定的期间内旅客可以根据的情况选择该公司承运船舶或非该公司船舶承运。票款结算采取该公司承运船舶向其提供运输凭据,并根据运输凭据统计公司船舶承运收入。自设销售窗口售票票款是否全部入账?代理售票公司运输的凭据结算是否正确核算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根据上市公司的报告涉及的合同项目及其金额比对已缴税款的项目,发现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从报表和上市公司公告发现该公司员工 1600 多人,从账上筛选发放工资奖金的名目有 40 多项,数目较大,差旅费报销数额较大,可能存在

7、少计个人收入行为。3.检查预案撰写冯所伟负责根据小组成员的查前分析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撰写指导检查工作的检查预案。4. 查前准备冯所伟负责小组工作的组织组员、协调通知分管领导和案件巡查组,准备检查通知书 、 纳税人承诺书 、 税务检查人员廉政反馈意见书 、 廉政公告等;负债通知企业召开税企见面会的时间和参会的企业人员;同时负责准备电子账拷贝、封存的软件和硬件。陈在峰、王芳忠负责与该企业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和安排学习,掌握其生产经营特点以及行业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对该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了解的前期准备;郑颖、唐秀娟、张学睿负责根据案件类型,收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税源管理数据、公开信息

8、以及第三方信息等,到主管局秀英局收集该企业的征管资料和外围协查工作-开具介绍信去“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和“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查该公司的土地和房产的情况。5.实施检查环节的人员分工安排时间要求按照预案的工作安排进驻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冯所伟 张学睿负责该企业 2010-2012 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和底稿的撰写工作;陈在峰 王芳忠负责营业收入及价外费用的确认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检查和底稿的撰写工作;郑 颖 唐秀娟负责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税种的检查。要求: 10 个工作日完成工作底稿。6. 报告、案例分析撰写冯所伟 唐秀娟负责对检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及案卷

9、整理交付审理(5个工作日) ,在检查结束后,根据税务实际企业情况、生产经营过程及特征、特定事项发生过程及特征、税收风险特征及分析、主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数据、数据分析过程、人员分工情况、税务处理处罚结果等要素编写综合评价、案件分析(2个工作日)等。(二)(二)检查检查具体方法具体方法检查人员把收集到的涉税信息资料按性质和类型分类,在对纳税人检查属期内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疑点问题,从企业生产流程(从售票-入账-完税整个过程)以实地检查为主,辅以对电子账、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原始凭证的核查,再加上到外围(海口市国土局、海口市住建局和企业的关联

10、公司、港口管理企业等)协查。1.抽样比对法根据企业售票及票款结算的水上运输行业的特点,对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我们采取业务抽样检查比对:抽样某季度运输凭据进行统计,检查其统计船舶结算收入是否正确;把代理方相互确认的结算凭据和公司船舶承运收入进行比对,检查能否相互验证。将取得和代理方相互确认结算收入和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比对,检查能否相互验证。取得运输凭据(船票售票系统数据)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判定,看是否有分解计税营业额的情况。根据确定的营业额,比对已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看是否存在少缴税款及附加的情况。2.第三方数据比对法土地使用税和房产出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通过开具介绍信到国土局

11、、住建局查询有关财产使用权的使用情况,通过企业账上记载资产和第三方采集数据进行比对进行审核。3.业务流程跟踪比对法企业从事货运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相关的应税凭据)是否按规定足额贴花,要与实际业务流结合比对,从货物运输卖票到货物运输工具的燃油、造船等供应商和客户间的业务往来是否有合同涉及印花税。另外要注意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及财产租赁业务的贴花问题。4.电子数据稽核比对法该公司员工 1600 多人,从账上筛选发放工资奖金的名目有 40 多项,数目较大,差旅费报销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主要对企业发放工薪原始电子数据表格、征管系统企业申报数据和银行发放划款明细数据进行电子稽核,与账上发放

12、工资总额和公开上市公司年报涉及的工作总额进行比对。重点检查年收入达到 12万的员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年金计税和住房公资金计税是否超标准,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它名目奖金也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发放人员福利、奖励是否计入基数,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应由个人支付的个人通信话费、交通油料等是否计入基数,员工享受每月伙食补助、降温费和船员各种名目的补贴等是否计入基数,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执行结果发放的奖励是否计入基数,董事会成员工薪计税是否正确,是否有在港航控股(母公司)任职及取得收入,公司年度派现金红利给股东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三)(三)检查检查中具体遇到的困中具体遇到的困难

13、难与阻力与阻力1.受局里其他工作的影响,案件检查过程中办案时间不能保证。2.检查人员不同属一个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比较困难。四、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一)违违法事法事实实印花税印花税少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少缴印花税少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少缴印花税 96,286.2096,286.20 元。元。该公司有少部分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与供应商海南某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油购销框架协议未按规定以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

14、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附件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 号的规定:2010 年度该企业共计合同金额 105,858,506.47 元,应缴印花税 996,336.00 元,已缴印花税 963,464.90 元,少缴印花税32.871.10 元。2011 年度该企业共计合同金额 165,135,218.25 元,应缴印花税 307,439.10 元,已缴印花税 249,544.00 元,少缴印花税57,895.10 元。2012 年度该企业共计合同金额 14,136,218.00 元,应缴印花税487,387.20 元,已缴印花税 481,867.20 元,少缴印花税

15、5,520.00元。(证据详见案卷:企业审核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印花税合同清单 2010-2012及附件)(二)定性(二)定性处处理理印花税1.处理意见该企业 2010 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2.871.10 元;2011 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7,895.10 元;2012 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520.00 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规定,应补缴 2010 年印花税32,871.1 元、 2011 年印花税 57,895.1 元、2012 年印花税 5,52

16、0.0 元,应补缴的印花税共计 96,286.2 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应补缴 2010 年印花税滞纳金 17,216.83 元、2011 年印花税滞纳金 18,646.79 元、2012年印花税滞纳金 889.37 元,合计应补缴的印花税滞纳金 36,752.99元。2.处罚意见该企业 2010 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2.871.10 元;2011 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7,895.10 元;2012 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52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1 年第 4 号公告)的规定,拟对该公司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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