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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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PP 协议知识产权强保护条款分析喻玲 朱丽娜(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0)摘要: 2015 年 10 月 5 日,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取得实质性突破,在历经 5 年的漫长谈判 后,美、日等 12 个国家就 TPP 达成基本协议,其中的知识产权章节在客体范围、权利的保护期限以及知识 产权执法措施等标准上都明显超越了 TRIPs 协定以及诸多 FTA 的规定。 这些 TRIPs-plus 条款具有浓重的美 国化色彩。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梳理了 TPP 协议在 TRIPs 协议基础上的新发展,指出 TPP 协议中知识产权强 保护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可能的影响,并提出了我国的应

2、对建议。关键词:TPP;知识产权;强保护 一、TPP 与知识产权保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 TPP)也 被称为“经济北约” ,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03 年由新加坡、新 西兰和智利提出最初构想,旨在为促进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提供渠道。2005 年文莱 加入协议后四国于 2006 年缔结了 P4 协定。1P4 向 TPP 的成功演变一方面取决于最初四国设 计 P4 目标和文本框架的战略性部署, 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2008 年美国加入后的全 方位主导和积极推动。自美国宣布加入 TPP

3、 谈判以来,澳大利亚、秘鲁、马来西亚、越南、 日本、墨西哥、加拿大都先后加入该协议的谈判,并形成了以美国为主导的格局。2TPP 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重要和最全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其覆盖面非常广泛,不仅 是单纯的货物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制药价格、劳工标准、跨境服务等等。3 12 个参与国 所占全球经济的比重合计达到了 40%,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15 年 10 月 5 日,在历 经 5 年的磋商之后,TPP 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美国、日本和其他 10 个泛太平洋国家就 TPP 结束谈判,达成 TPP 贸易协定。这一协议的最终达成,被认为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甚至重塑 亚太乃至世界经济的新秩

4、序4,而且其中的知识产权章节也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新 动态和最高标准。自 2010 年 3 月第一次谈判起,TPP 的每轮谈判都是秘密的,虽然多国民 众曾集会抗议 TPP 的这种“闭门会议”形式,但其谈判内容还是严重缺乏透明度,外界对 于 TPP 的内容知之甚少。经历了 5 年的秘密谈判,美国在达成协议的四周后(2015 年 11 月 5 号),公布了最终协议文本。TPP 知识产权专章规定的内容非常详尽,包含 80 多项条款,分为总则、合作、商标、 地理标志、专利、工业设计、版权及其邻接权、知识产权执法等章节。 本文通过文本比较1 P4 协定(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 2005

5、年中达成的协议规定,成员方将在 2015 年前取消所 有商品的关税。它反映了亚太地区小型开放经济体对自由贸易理念的践行和要求突破 APEC 框架下贸易自 由 化进程停滞局面的强烈意愿。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 2015-12-01。 3 凤凰财经:8 大问题深度剖析 TPP:关于 TPP 你需要知道这些事 http:/ .(2015-10-06)4 刘中伟,沈家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研究前沿与架构J. 当代亚太,20

6、12 年,第 1 期:第 35-59 页.梳理 TPP 协议在 TRIPs 协议基础上的新发展, 分析 TPP 协议中知识产权重点条款对我国知识 产权制度可能的影响,并提出我国的应对建议。二、TPP 知识产权重点条款分析TPP 知识产权谈判的条款均是在 TRIPs 协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而来的,它们的法律属性 即所谓的“TRIPs-plus” 。5 TPP 设定的标准超过了 TRIPs 协定,也高出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规则, 代表了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的最新方向, 也昭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将更 加得到强化。(一)版权条款TPP 的版权条款充分体现国际版权制度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最大化

7、保护现代版 权的发展趋向。一方面,TPP 是首个规定“避风港”制度的多边贸易协定。TPP 知识产权章 要求谈判各方建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版权“避风港” ,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免责 条件,错误通知责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等。TPP 还要求各缔约过 建立的避风港应当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建立一种法律激励机制(1egal incentives ),使其 与版权权利人合作来阻止未经授权存储或传输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以共同应对数字环境下侵 权问题。此外,TPP 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审查义务。另一方面, TPP 接受美国的建议, 显著地延长了版权的保护年限。 各国版权保护

8、期不同, TRIPs 规定的版权保护期限一般为 50 年,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 50 年保护期限标 准。TPP 第 18.63 条规定,作品(包括摄影作品) 、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保护期限的计算方 式如下:1.以自然人的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该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 70 年;2.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保护期限应为: (1)自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首次被授 权发行的日历年年底开始计算,不少于 70 年;或(2)如果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在创作 完成后的 25 年内从未被授权发行,那么自该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创作完成之日的日历 年的年底开始计算,不少于 70 年。6美国在文化

9、领域拥有很强的创造力,文化产业是美国的 支柱产业之一,约占美国 GDP 的四分之一。正是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成为美国不遗余力地 推动版权扩张政策的动因。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版权期限的“棘轮效应(ratchet)”7会导致 越来越多的本该进入公有领域的文化资源被挤占, 使公众接触丰富文化的成木提高, 更有学 者认为延长版权期限所保护的只是大公司而非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利益, 对公众更是没有任 何利益可言。8(二)专利条款在专利领域,首先,TPP 扩大了可专利性的范围。其扩大主要体现在: (1)TPP 协议不 承认 TRIPs 的某些专利例外(例如 TRIPs 不授予动植物品种、对人类或动物疾病的诊断

10、治 疗以及外科手术方法、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以专利) ,这样无疑是削减了缔约方对可授予5 刘宇,TPP 知识产权最大化国际保护新发展析论以著作权若干规则为切入点,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第 87-95 页。6 TPP-Final-Text-Intellectual-Property.资料来源: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trans-pacific-partnership/tpp-full-text (2015-11-11)7 “棘轮效应”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意指人们的消费习惯的形成具有不可逆性

11、,即易于向上调整,难于向 下调整。此处指的是版权保护期限一旦延长,将不存在再次缩短的可能性。8 Sean M.Flynn, Brook K.Baker, Margot E.Kaminski and Jimmy Koo: The U.S. Proposal for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apter in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1.28, Issue 1 (2012), PP.134.专利性的自由裁量权9。 (2

12、) TPP 还规定了各缔约方应确保至少通过下列一种方式主张保护的 发明有能够获取专利的资格: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或使用已知产品 的新工序。 各缔约方可以限制授予该种方法专利的范围, 例如那些不主张使用该产品本身的 情况。其次,TPP 还对提供临床实验数据的药品提供 3 年和 5 年以上的准专利保护期10。TRIPs 协议的第 39 条也规定了对 “数据的保护” , 但 TRIPs 协议中的保护仅仅止于防止提交给监管 当局的药品信息被不公平的商业运用或者向第三者披露;与此规定不同的是,TPP 中对药品 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保护, 更是为其设定了类似于专利权甚至

13、比专利权 更强的垄断性权利。第三,TPP 知识产权章节第 52 条规定,为保护新的生物制剂,各缔约国对于属于或者 含 有生物成分的新药在一缔约国内的首次上市许可之日起提供至少 8 年的有效的市场保护; 或者作为替代, 通过一个至少 5 年的数据保护措施和一个国家的其他措施 (如管理程序或行 政行动) 的组合提供一个可比的结果。 这两条保护路径都将导致生物药品的市场保护期限得 以延长,虽然能对生物制剂的研发者产生激励作用,但这也会使得药品垄断将变得更长、更 广以及更强。(三)商标权条款 1.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与 TRIPs 协议相比较,TPP 知识产权协议扩大了注册商标的范围。第一,TPP 第 1

14、8 条可 注册的商标类型规定 “缔约方均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也不得因该标记仅 由声音组成而拒绝商标注册。此外,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 ”该条款将声 音和气味(a sound or a scent)纳入可注册的范围,删除了“可视性” (a sign be visually p erceptible)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第二,关于相同或相似标记的使用,TRIPs 第 16 条规 定 ,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拥有独占权, 有权禁止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得到他允许在相同或相 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而 TPP 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第 20 条 规定增

15、加了“相关”二字, “禁止在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相 同或相似的标记” 。这种标准上的转变的影响尚不明确,但是很可能一种商品或服务仅仅 因 相关而并非相同或相似即可被排除, 也可能导致禁止在并不混淆消费者或者并不与注册商 标 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已注册商标, 这无疑是商标垄断保护的新形式而非保护消费者。 第三,TPP 协议知识产权章节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章节中,地理标志同样适用商标的规定, 而 TRIPs 协议为地理标志单列一节,与商标并列,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更为详细,在国际层面 统一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程序和实体规定。2. 强化域名的保护TRIPs 中没有规定域名相关的

16、条款, TPP 协议第 28 条填补了 TRIPs 的空缺。 根据该条规 定 :“对于国家级域名的管理,缔约各方应当以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批 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所建立的原则为基础或模型,规定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 此 外,还应建立一个能够在线访问有关域名注册者的信息数据库。 ”119 参见 TPP 文本第 18.37 条10 参见 TPP 文本第 18.50 条11 参见 TPP 文本第 18.28 条3.强化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 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只能适用于注册商标,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 只能禁止他人在同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和相似的商标, 不能享有跨类保护的权利。 TPP 则规定无论注册与否,驰名商标所有权人都享有跨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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