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教学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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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筹划教学案例一、增值税筹划案例一、增值税筹划案例案例案例 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 2009 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

2、企业将 10 000 元的货物以 8 000 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 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 10 000 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 2 000 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 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 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 2 000 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二、分析点评(一)筹划分析现以销售 10 000 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 10 000 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600 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方案一:让利 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

3、者,让利 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 10 000 元的商品作价 8 000 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 7 000 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1162.391017.09=1453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6368(元)2企业的税后利润8 000(1+17)7 000(1+17)60063.68191.02(元)方案二:赠送价值 20的购物券。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满价值 10 000 元的商品,就赠送 2 000 元(含税购进成本为 1 400 元)的商品

4、。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1增值税。公司销售 10 000 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 000(1+17)177 000(1+17)1743590(元)赠送 2 000 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 000(1+17)171 400(1+17)17 %8718(元)合计应纳增值税为:43590+871852308(元)2个人所得税。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代缴。因此海岛商业(集团)公司在赠送购物券的

5、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 000(120) 20500(元)3企业所得税。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 0007 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 0007 000)(1+17)1 400(1+17)5006004910322351(元)方案三:返还 20 %的现金。与方案二同理,应缴纳相关税收为:增值税(10 0007 000)(1+17)1743590(元)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 000(120)205

6、00(元)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企3业所得税额为:(10 0007 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 0007 000)(1+17%)2 000600500491031 02693(元)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单位:元由上表可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方案一:企业通过销售 10 000 元的商品,可以获得 19102 元的税后净利润。方案二:企业销售 10 000 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 12 000 元的货物,企业亏损22351 元。方案三:企业

7、销售 10 000 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 2 000 元的现金,结果亏损 1 02693 元。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目前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人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营销策略运用不当,也往往会给企业以后经营埋下祸患,这在企业的危机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

8、,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 10 件优惠 5,购买 20 件以上优惠 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方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一145306368191.02二523085004910322351三43590500491031 026934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

9、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为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的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方案三很少有人采用。三、附录三、附录在销售环节,涉及的税收法规较多,但是有关销售方式和销售激励问题的税收规定应该重点关注三方面的内容:(一)销售行为的具体解释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 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1货物的具体范围。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

10、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2销售货物行为。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3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

11、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4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5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

12、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5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

13、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二)关于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 号)中,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作出明确规定: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

14、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关于代缴个人所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 号)在其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同时在其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

1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6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案例案例 2 2 “农农”字企业字企业 节税靠节税靠“农农“ “ 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农”字企业是指与农产品有关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对于带“农”字头的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国家的扶农政策发展生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主要注意以下三点。(一)合理组建企业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海椰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7 年实现坯布销售 2 100 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7 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 350 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 450 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585 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 45 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 17,当年缴纳增值税 2535 万元(即 2 100 万元17%585 万元45 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2535 万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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