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ⅩⅩ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水务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如果一项决策影响决策机关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或者数量众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二)决策实施效果如果决策的实施对国家或者特定地区将产生大范围、长期或者永久性影响,一旦决策不当,产生的不利影响将难以消除的;(三)决策实施的成本如果决策实施的成本达到一定的较大数额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局长办公会做出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制定、修改、废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重大水事案件,包括案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难以定性的疑难案件以及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及违法案件;(三)人畜饮水、水库除险加固;(四)城市引水、供水工程、旧管网改造工程;(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六)拟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发布的政府规章;(七)局属单位及局机关干部任免事项;(八)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规划、开发利用、水利专项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九)重大行政合同的签署;(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用水价格的定价和调价;(十一)其他涉及水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一)凡属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于决策前 20 日,由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转水政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水政法规处接到合法性审查事项后应要求提出议题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4、专家论证意见;5、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三)水政法规处在事前合法性审查中,主要审查:1、是否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2、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4、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四)水政法规处经合法性审查后,要形成书面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报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备案存档五)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重视水政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水政法规处认定的违法事项,不能列入决策的议题对于水政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相关部门领导要充分吸纳,并教育、引导决策议题提出单位服从水政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立健全水政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列席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制度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会议,水政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参加,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和吸纳水政法规处的意见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