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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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部署海南省部署 20122012 年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年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2012 年 03 月 30 日 13:43 来源:海南日报近日,我省印发2012 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主线,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 记者从省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2009 年开展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全省着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 294 件,其中涉及厅级干部案件 5 件,县处级干部案件 47 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33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0 人,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2、为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我省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司机关办案合力,整合全省案件信息资源。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案特点,以业主、包工头和涉案人最亲近的人际关系为突破口,紧盯项目决策、土地审批、规划调整、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注重挖掘重点部门和系统的共性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扼制。 据悉,我省还借助媒体、网络的力量,从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去年 3 月,省内有媒体以2 栋 17 层楼“亿城家园”是违建为题,报道了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汽车南站附近的违法建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查办了该违建背后的腐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

3、大反响。 省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2012 年,全省将围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抓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为促进海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刘刚 何国文)20122012 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2012 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一年。按照中央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2010

4、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 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治理,力争在解决突 出问题上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为切实做好 2010 年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现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 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认真做好自查、抽 查和重点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 效。 (一)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和关

5、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 落实排查责任。在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梳理总结的同 时,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情况的自查 自纠工作。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工 作。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4 月 10 日前,各地区、各单位将自查 总结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责任单位:部工程 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组织重点抽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

6、重点项目抽查工作,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负责 排查项目数量的 20%。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 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重点挂牌督办,限期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排查 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专项检查。2010 年 1 月下旬至 2 月上旬,组织对部直属项目的抽查,3 月中 下旬结合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检查,对部分单位和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

7、查,部工 程治理领导小组选择 35 个重点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配合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 4 月 份组织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好水利组的检 查工作。(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抓好问题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明确政策界限,落实 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一般违规问题,要 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问题,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 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部

8、工程治理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印发实施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加快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 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设计标准和水利 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编制或修订,争取年内完成。(责任单位:规 计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 (二)加强规划和前期工作管理。加强规划管理,结合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的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水利规划管理。严格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加强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的监

9、督检查。加强项目前置条件监管,严格组 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控 制重大设计变更。(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 水土保持司、安全监督司、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研究制定水利投资计划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投资计划 安排与重大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预算管理的衔接,提高工程建设年度资金需求测算 的科学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水利建设工程设

10、计变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强化节(结)余资金的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直属机 关党委、水规总院) (四)督促地方落实好投资。根据旬报中反映的情况,加强对地方配套投资落实不到位、 建设进度滞后省份的监督检查,及时督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将扩大内需水 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投资安排挂钩。(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 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一)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 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

11、格预审文件,做好两个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培训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简明标 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 标组织形式。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 设,开展电子招标调研活动,选择项目进行试点。推进有形市场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 有形市场进行摸底,适时组织调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法。 (责任单位

12、: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安全监督司、驻部监 察局) (三)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 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 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 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四、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一)规范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 套与节

13、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 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等重点环节,特别是小型面上水利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形式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加强建设管理能力建设, 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组织开展项目代建制试点。(责 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 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资源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三)

14、加强建设监理管理。修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 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水利建设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 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 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四)加强合同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 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 点,科学制订合同条款,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防 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

15、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严格组织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 权限组织验收工作。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及时 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 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 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16、 (六)严把工程开工审批关。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 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 水利司、水电局) 五、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责任单位: 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政策法规司、水规总院) (二)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测。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与安 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监督队伍和人员 的稳定。针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明 确责任主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 育培训。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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