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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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 300142 300142 证券简称: 沃森生物证券简称: 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公告编号: 20102010- -0 01919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沃森”)于2011年2月10日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2、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向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云南沃森将使用募集资金中的31808万元对全资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玉溪沃森”)进行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产业化示范工程等玉溪沃森疫苗产业园二期工程扩建项目”和“营销网络扩建和品牌建设项目”建设,以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和购置进口包装线和预充注射器灌装线; 云南沃森将使用募集资金9500.95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沃森”)进行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产业化建设项目”建设。玉溪沃森和江苏沃森已

3、完成增资并分别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云南省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玉溪沃森和江苏沃森(以下统称“公司”)已分别与玉溪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玉溪沃森

4、已在玉溪市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 ,账号为 1019921000016630, 截止 2011 年 3 月 15 日, 专户余额为¥148,680,000.00 (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玉溪沃森 “冻干 A、C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产业化示范工程等玉溪沃森疫苗产业园二期工程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玉溪沃森已在玉溪市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 号 为 1019921000016648 , 截 止 2011 年 3 月 15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18,400,000.00(壹仟捌佰

5、肆拾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玉溪沃森“购置进口包装线和预充注射器灌装线”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玉溪沃森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471090100100034638,截止 2011 年 3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71,000,000.00(柒仟壹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玉溪沃森“营销网络扩建和品牌建设项目”及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超募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苏沃森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32001762

6、400059111111,截止 2011 年 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9500.9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苏沃森“流行性感冒病毒裂解疫苗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存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7、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存款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寒汀、方向生可以随时到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款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

8、证券。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存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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