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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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开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

2、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 (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3、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

4、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上投摩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5、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

6、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将投资于全球多元化的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三大行业: (1)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能源设备及服务; (2)基本金属和矿石,如铜

7、、铝等基本金属的采矿与加工生产; (3)贵金属,如黄金、铂等。所投资的股票在 GICS 行业分类标准中分类为:能源和原材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全球天然资源风格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8、监督: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5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本基

10、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6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

11、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12、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3、对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13、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7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

14、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

1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

16、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8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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