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知识产权 (iprs) 和确定标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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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知识产权 (IPRs) 和确定标准的程序 据某一消息来源说:“今天在不需要使用一项或很可能是多项专利技术的情况下,要想 制定出一种具有合理绩效的音频或视频编码标准实际上是没有可能的。”1 这种说法不仅对音频和视频编码是千真万确的,而且它也适用于许多其他产品的情况 ,特别是通信和电子领域的产品。这就是说想要生产符合某种标准的产品的公司可能 就需要使用专利技术,为此必须事先征得专利人的许可。这就对企业、专利人和标准 制定组织提出了若干问题。本文就确定标准程序中如何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这将对 企业带来什么影响提供了一些真知灼见。标标 准准标准几乎影响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们影响着我们吃的食品

2、;亦影响了我们交流 、旅行、工作、娱乐以及无穷无尽的其他活动方式。在市场上可以获得的几乎每一种 产品都是根据一种或多种自愿性或强制性的标准开发出来的。强制性标准通常涉及到 卫生、安全或环境并且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代表相关政府部门确定并就此进行执法的 。不过多数标准属于自愿性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正规标准下的定义是:“协商一致制定的一项文件,它对 活动或其结果规定了规则、指导方针或特征。”所以一项标准概括而言就是说明一种 产品、工艺、服务、接口或材料特征的一组特性或品质。一项标准还可以说明如何测 定性能;一种化学品的组成;一个界面的特性;或者说明能够测定一种产品或工艺的 绩效标准。 除对

3、卫生、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关注之外,标准的重要性还基于许多其他理由。例如, 标准的存在就可以使参与竞争的公司能够开发出具有兼容性或互操作性的产品。换言 之,它们确保了补充产品之间甚至是某一特定产品的不同部件之间的兼容性。产品标 准对于市场发挥有效职能而言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并在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对于消 费者/用户而言,标准提供了信息并发挥了保证质量的功能。遵守某些标准被普遍认为是符合商品制造商与服务提供商的整体利益的。通过具体说 明,可以显示出在螺母、螺钉和螺栓的形状与规格方面存在着无穷尽的可能性,如果 任其随意扩散,那就意味着将无法生产任何适用于它们的螺丝刀或扳子。同样在数字 世界中,如果没有适

4、用于CDs、CD- ROMs、DVDs、JPEG和许多其他能够使不同的公司生产彼此可以兼容产品的其他系统 的话,那么想要把一家公司的产品与另外一家公司生产的设备建立接口、进行连接或 一起使用就会有天大的麻烦。互操作性标准对网络市场,诸如对铁路、电力、电报/传 真、电话、手机和因特网尤为重要。1 ISO, 见2002年5月份ISO 公报“MPEG与ISO/IEC 14496-2阔步前进”。http:/www.iso.ch/iso/en/commcentre/isobulletin/articles/2002/pdf/mpeg02-05.pdf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规范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规范在

5、今天的竞争环境中,公司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作出了重大投资,这些技术和 产品往往受到知识产权(IPRs)的保护,因此用于一项技术标准的最好技术属于一种专有 技术,受到一项或多项专利的保护;这一点已经并非是什么不同寻常的事了。标准的 制定越来越经常地预想到尚未出现的技术而不是沿用某种现有的技术,这就导致了标 准与专利之间的冲突。如果没有征得专利人的同意分享其专利权就将其被授予专利的 技术纳入一种标准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人恐怕就成为唯一能够遵守这项标准的实 体。 这就对拥有这种受保护技术的公司提出了重要问题,同时也对参与确定标准程序的个 人和公司以及对所有在标准确定后将对其产品或工艺使用或采用

6、这一标准的企业提出 了重要问题。一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是否应纳入一种技术标准之中?公司是否愿 意采用一种需从知识产权/专利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的标准呢?如果是的话,那么取得 使用许可的条款和条件又是怎样的呢?参与确定标准程序的公司是否有责任向确定标 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公开有关其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信息?如专利人拒绝为使用其专利 技术提供使用许可,那么情况又将怎样? 技术标准通常是由包括一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用户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 的标准制定组织(SDOs)技术委员会协作制定和修订的。此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可以是 开放或者是封闭的,其委员的遴选通常仅通过邀请方式进行。在制定技术标准期间,

7、参与制定工作的人可能被要求提请该委员会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为符合标准可能需要 有一项或多项“必要专利”,即要使人们遵守这种标准却又不使用这些受专利保护的 技术是不可能的。所以就需要获得专利人的许可,这可能意味着要签定一项使用许可 协议并向专利人支付使用费。显而易见,如果一个知识产权所有人阻止实施某种标准的办法无论是拒绝发放使用许 可还是索要高额使用费以致无法推广和采用这种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该标准 将不是很有成效的。ISO国际标准中不乏包括专利技术的事例,例如视频和音频压缩技 术的MPEG-2标准就是其中一例,为实施这项标准所需使用的专利数目约为100项。许多SDOs不主张在标准中使用专有

8、或专利技术;它们仅在出于“技术原因”不得不使 用这种技术的“例外情况”下才支持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SDO技术委员会可与被 认为对满足某一标准的要求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的专利所有人取得联系,并询问是否 专利人同意与此类标准的用户就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款和条件谈判议定使用许 可(一般称为RAND条款和条件)。不过,SDOs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对什么可被看作 是RAND条款和条件并不真正作出解释。有些SDOs超越了RAND条款和条件的范围, 而要求在一种免于交纳使用费的基础上对技术进行使用许可(通常称为RF基础);例 如某些涉及因特网标准的联合体就属于这种情况。采用标准采用标准无论是大型还是小型公

9、司,如果它计划为其产品、工艺或服务采用一种标准,就应首 先核查一下是否存在着任何需要取得使用许可的“必要”专利,并还需核查是否发放 使用许可的条款和条件比较宽泛。一般可以从相关的SDO或通过SDO获得这种信息。 如果需要从专利人那里直接获得使用许可,那么在为公司产品或工艺采用这项标准而 采取任何具体行动之前应先与该专利人取得联系并谈判和签定使用许可协议。也还有一些情况,为符合某一标准,公司可能有从一系列可以使用的备选技术中作出 选择的余地,其中有些技术可能包括对受保护或专利技术的使用。在所有此类情况中 ,这些专利将不被看作是“必要专利”,而被看作是“有用的专利”,因为采用这种 标准的公司还有其

10、他不需要使用某一专利而符合标准的其他途径。此外,还可能出现 另外一种情况:为便于推广一种标准,专利人将一批必要专利组合在一起(即一种能 够使公司通过一项单一协议获得一组专利的使用许可而建立的“专利联邦”)。MPEG -2.的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在任何情形下,关键的是要了解为符合某种标准或技术规范,公司可能必须(或选择 )使用一项或多项专利技术。无论如何,要求该公司从专利人那里获得使用许可,并 且这一点必须在为符合该标准要求而使用专利技术之前就做到。有些情况下,专利人 偶然也会同意发放免于交纳使用费的使用许可,但情况不会总是这样。因此重要的是 了解游戏规则,这样你才能够谈判议定使用一项你为符合某

11、一标准要求所需的专有技 术或专利技术的尽可能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参与确定标准程序参与确定标准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供应商的产品规格可能会成为所有其他想跻身这 个市场的公司企业的事实上的 标准。我们在本文中并不涉及这类标准。我们在这里侧重的是制定并使用联合制定的 标准,这类标准是通过协商一致采用的。不过偶尔也有这样的情况,由相关确定标准 机构协商一致通过的某种专有的事实上的 标准最终成为法律上的 标准。 标准是由国际、地区、国家或国家以下的标准制定组织(SDOs)和/或由专业、产业或者 贸易协会、联盟或联合体设立的确定标准技术委员会在不同级别上制定的。多数国家 设有国家标准机构(N

12、SB),这些国家标准组织被委派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工作 。国家的NSB反过来又可以委任一些遵守该NSB标准的(通常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事 项)公营和私营的SDOs制定自愿性标准。SDO的确定标准技术委员会可以是开放式的 或封闭式的委员制。除ISO之外,还有其他多边机构,诸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 际电信联盟(ITU)。不论是大型公司或是小型公司,可能都希望参与确定标准委员会以影响和引导确定标 准的进程沿着最大程度地符合这些公司利益的方向进展。不过,如果确定标准委员会 的委员资格是封闭式的,例如委员须是一个协会、联盟或联合体,在这种情况下一家 公司就无法参与确定标准的进程。尽管使用

13、开放式的确定标准程序通常会减少公司企 业在反托拉斯或竞争方面对运用市场力量的担忧,但开放式的确定标准程序也会因为需在竞争者之间取得协商一致而降低效率,因为每个竞争者都拥有其专有技术。这就是说公司都想确保采用的标准不会使公司任何技术毫无用武之地,而且公司有时 也会寻求使其本身的专利技术成为符合一种标准所必要的(或有用的)。尤其在一家 公司拥有可以使之具有竞争优势的值得称道的资产的情况下,情况更是如此。纵然没有责任要对参与确定标准的任何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专利组合进行专利检索 ,但却会要求参与确定标准程序的公司披露有关其知识产权的信息,特别是披露公司 所拥有并且为符合拟议标准而可能是必要的专利(以

14、及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专利申 请)。SDOs 的知识产权政策在这方面千差万别,并在过去几年中不断对这些政策进行了修订。SD Os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政策沿袭了有关是否需要披露、何时披露关于知识产权、特别是 关于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信息以及关于需要披露多少这类信息的各种惯例。 因此,对于一家计划参与确定标准程序的公司来说,重要的是充分了解相关SDOs的知 识产权政策的细节。必须要指出的是,某些情况下在确定标准程序中不公开专利或专 利申请可能导致专利无法实施和/或招致反托拉斯或竞争法执法机构的调查,以防止参 加确定标准程序的公司企业肆意滥用知识产权/专利。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SDO的纯成员(或更

15、准确地说,一个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对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了“违约的”使用许可。还应当牢记在心的是,对确定 标准程序所作的贡献一般情况下不是机密的;因此所有向确定标准委员会委员披露的 技术信息,都会因对今后与之有关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使该申请无效的目的而被视 为“现有技术”。就版权而言,SDOs也有各种政策。许多SDO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仅限于专利,不涉及 诸如版权的其他知识产权。这类权利一般情况下是要专案处理的。一些SDOs的知识产 权政策明确说明其专利政策也适用于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亦被要求符合 这一标准。不过其他的SDOs,则决定不制定一项专门处理受版权专有权利保护的资料 的政策

16、,比如象源代码。另一个问题是为确定标准程序撰写的书面材料的版权所有权 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各个SDOs之间的政策也有很大出入。结结 论论不论你的公司是否拥有可能成为符合一项标准所必要或有用的专利(或已递交专利申 请),或者是否你的公司有意制造符合某一标准的产品或提供符合某一标准的服务, 熟悉相关SDO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政策都是可取的。如果需要从一项必要专利所有人那 里获取使用许可,一般情况下需要与该专利人直接联系并在就双方均可接受的条款和 条件进行谈判的基础上签定一项使用许可协议。 关于知识产权和标准的有用参考资料关于知识产权和标准的有用参考资料? ANSI, 实施 ANSI 专利政策指南: http:/public.ansi.org/ansionline/Documents/Standards%20Activities/American%20Nation al%20Standards/Procedures,%20Guides,%20and%20Forms/PATPOL.DOC? Caplan, P., 专利和公开标准(2003): http:/www.nis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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