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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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研究水平 ,使我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入研究探索 ,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天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第三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面向全市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高校、社科、文化单位与团体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凡符合本办法

2、各项规定的文化艺术研究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第四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一章第一章机构和职能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市文化局组织成立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与协调工作。第六条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是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艺术研究所所长担任。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并发布全市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2、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

3、宣传推广等工作;3、制定全市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经费;5、具体承担全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6、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第二章第二章规划和选题规划和选题第七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指南的制定,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初步方案和意见 ,征求全市各文化艺术研究单位、高等院校艺术学科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我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先进文

4、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加强环渤海区域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天津文化发展战略、文化产业经济理论、城市文化与城市发展、天津文化发展史、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等理论和对策研究。第九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事关天津文化艺术发展的少数急需的重要课题研究,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特别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第十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要根据学科发

5、展、队伍建设以及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数量。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 凡我市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指南的选题范围,向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项目。第十二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 40 天 ,申报项目采取两年受理一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第十三条 申请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天津市有固定工作,具备进行艺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2、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3、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 )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 凡承担我市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承担人,当年不得申报。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

7、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4、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在按程序申报的同时,还须交验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审核评审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第十五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专家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

8、划领导小组聘任,每年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在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会议审评。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能生效。对拟立项目,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交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综合平衡 , 提出经费资助意见 , 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研究报告、论文的完

9、成时限一般为 1 年,专著为 2 年。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2、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或纪律处分。第四章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经费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接到首次拨款,按要求认真填写拨款回执单,并及时寄回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律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项目资金拨款一般分三次:立项批准

10、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40;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经费的 30%;剩余 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组织鉴定之用,或通过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课题组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之用,费用超支部分由课题承担者担负。预留经费待通过鉴定、完成结项后,一次拨付。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计划的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1、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资料费:即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5、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6、成果鉴定费:该经费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掌握执行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预留的 30经费中支付。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规

12、划办审批。第二十四条 凡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 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

13、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第五章第五章项目中期管理项目中期管理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市艺术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14、。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 、 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第三十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文化艺术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 ,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项

15、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8、中止项目协议;9、撤销项目;10、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7、严重违反财政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六章第六章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第三十三条 为科学地评估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

16、量和实际水平 , 项目完成后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并向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申请办理结项手续。第三十四条 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1、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以备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 5 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 2 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超过 2 人。3、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4、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项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可由鉴定结项管理部门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需向市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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