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法律法规汇编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605085 上传时间:2018-06-07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7.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全法律法规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保全法律法规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保全法律法规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保全法律法规汇编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保全法律法规汇编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全法律法规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全法律法规汇编(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保全保全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律1 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2、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

3、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 2、民事诉讼法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3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

4、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5、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4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6、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

7、者执行法院实施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5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

8、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

9、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定(法释201622201622 号)号)(2016 年 10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96 次会议通过,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1622 号 / 现行有效 / 2016.11.07 发布 / 201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9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11 月 7 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10、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7(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

11、,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

12、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8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

13、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9民法院可以不要求

14、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

15、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10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

16、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