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法理学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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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吉林省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法理学考点总结【考点一】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单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也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决定法的本质的因素: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受到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3.法的内容: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相关;在数量上等值;在功能互补;在价值上有主次之分,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4.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

2、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考点二】法的要素法律由规则(规范)、原则和概念构成。其中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等特征。1.规则的分类。按照内容和限定程度的不同,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任意性规则)和义务性(强行性规则)。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如果 A 则适用本法的 B 条款)、委任性(如果A,则由其他机关另行制定 B 法)和准用性(如果 A,则适用 B 法中的某一条)。2.法律规则的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二是在适用方式

3、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两个不同的原则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中。三是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穷尽规则,则可以适用原则。【考点三】法的分类1.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4.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5.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考点四】法的解释根据主体不同: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权属于全人大常委会。全人常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司法解释,分为最高法的审判解释和最高检的

4、检察解释。3.行政解释,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根据方法不同:1.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语的文义,即根据字面意思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2.目的解释,即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3.缩小解释,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的“子女”应该作限定说明,应理解为“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4.扩大解释,如:“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应当理解为生理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两种。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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