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要注意什么-辉县付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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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事故后,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您的报警后会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 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进入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 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 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 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事故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决定,并通知争议 各方。事故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后应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进行事故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 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 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调查清楚。按 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 场勘查笔录。事故检验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 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 场之

3、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 3 日 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 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 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 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 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 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 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 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 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

5、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 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 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

6、出的判决,而 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赔偿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 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 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 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7、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 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对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 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 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 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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