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应试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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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应试关键点罗云罗云 教授教授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意义:5 方面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6 条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5 个层次 国家基本法律:宪法、民法、刑法国家基本法律:宪法、民法、刑法国家基本法律:宪法、民法、刑法 国家安全专业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

2、防治法国家安全专业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专业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许可证条例、监察管理条例等国务院行政法规:许可证条例、监察管理条例等国务院行政法规:许可证条例、监察管理条例等 部门法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章办法部门法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章办法部门法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章办法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地方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各省市地方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各省市地方法规、条例 安全生产法规法律范畴:5 方面 国家基本法律范畴;民事法律范畴;经济法律范畴;行政法律范畴;刑事法律范畴。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6 项责任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3、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 9 项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从业人员 3 项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

4、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监督检查人员 4 项权利 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象体系 1 政府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3 从业人员责任; 4 中介机构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 5 项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刑法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罪最高量刑7 年 刑法建筑工程事故罪最

5、高量刑10 年 刑法中 10 种犯罪与安全生产相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6 条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前期预防要求预评价项目:5 方面 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引进技术。 劳动过程职业病预防管理措施要求:6 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6、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劳动过程职业病预防技术措施要求:10 项 1.配备防护用品; 2.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7.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9.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0.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8、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6 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重点防火单位特殊职责:4 项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5 种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危险化学品基本管理制度:3 种 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培训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监管制度 涉及危化品监管职责:10 大部门 政府监管危化品的职权:4 项 生产、存储危化品

10、的安全条件:5 项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生产、存储危化品的安全措施:9 方面 1 审批许可制度;2 规范安全技术说明书;3 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 技术保障措施: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报警装置等;5 定期安

11、全评价;(剧毒生产存储装置每年一次;其它两年一次)6 记录及报告制度;(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7 包装规范标准要求;8 储存保管专人制度(双人收发、双人保管);9 备案制度。 危化品条例涉及种类 7 大类、排除 4 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剧毒危化品生产、存储装置 1 年安评一次; 一般危化品生产、存储装置 2 年安评一次 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至少保存 2 年 建设工程施工安措报告时限:批准后 15 日内 拆除工程报告制:内容 4 项,时限施工前 15 日 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职权:4 项

12、 政府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被处行为:4 项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时限 30 日内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限 30 日内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6 项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3 项义务 特种设备种类 7 大类,排除 6 类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单位 8 项责任 1 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 使用后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一)特种设备的

13、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 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

14、用。 7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 8 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使用后 30 天内向监察机构登记 合格有效期满前 1 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行政处罚和种类 9 种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3 种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单位有 3 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简易程序处罚限额:个人 50 元,单位 1000 元以内 4 种重大处罚要求集体讨论决定,限额 3 万以上 一般程序调查办理时限 30 天 听证程序条件:4 种重大处罚 听证程序限额:个人 1 万、单位 3 以上 听证程序提出时限:3 天内 听证会提前通知时限:7 天内 3 种程度死亡事故的处罚适用标准:220 万元 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5 类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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