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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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在审判实务中解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在审判实务中 的适用问题的适用问题 -以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为视角以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为视角庐江县人民法院 李红俊摘 要: 侵权责任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学界对其一般条款的讨论如火如荼,作为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的一般条款对司法实践中处理侵权损失,尤其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从纯粹经济损失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在实务中如何正确适用侵权法一般条款的问题,并就法院审理中,在该一般条款的原则指导下,如何具体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提出粗陋的建议。关键词:技术概念;类型化

2、;过失认定;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2 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利益。 ”该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为民事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其中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商业秘密和纯经济利益等。通常认为此为侵权法的大的一般条款,此外,侵权法兼设置了小的一般条款,即第 6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一、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和特征(一)(一) 、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究竟何为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界尚无较为普遍接受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 ,各国规定一直都有很大区别,但从中仍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2)前种界定系从纯粹经济损失的事实特征层面进行表述的,强调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不因被害人所受的“人身” 、 “有形财产”损害遭受的,即损失的纯粹性,此

4、种损失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无关。基于此,有学者定义“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之外的经济损失。 ”(3)但这种定义方式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显得不够精确,不能完全涵盖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形。因此有学者采用明显带有的大陆法系的色彩的后一种方式来定义,王泽鉴教授就认为, “纯粹经济损失”系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产损失。(4)其旨在阐释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特征,揭示纯粹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最初特性,表明这(1) 参见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载杨立新民商法网,2011 年 5 月1

5、4 日访问。(2)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34页。(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8 页。另参见 Robbey Bernstein, Economic Loss, Sweet&Maxwell Limited, 2ed, 1998, p.2.(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北大出版社 200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96 页。种损失不是因为侵犯权利或法律明文保护的权益而产生的。然而在事实层面上,一项“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也可能仍然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和人身

6、损害相联系,也仍然可能是纯粹经济损失。(5)也就是说此种定义将纯粹经济损失完全排除在可得赔偿的范围之外。此外,张新宝教授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而是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难以获得赔偿的不利益。(6)综上观察,我们可以把纯粹经济损失定义为“一种并非因侵害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其它人格权)或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导致的损害” 。(7)(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1、纯粹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在真实的世界里, 任何一种实际上范围无限的利益都以几乎无限多样的方式互相连接着。 ”(8)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之

7、间的联系日益密切,频繁的交往使得人们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不起眼的侵害行为往往可能引起蝴蝶反应。如工厂排泄废油,造成渔民无法捕鱼,海鲜餐厅歇业,KTV 生意锐减,出租车司机收入减少。这些损失都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其不确定性表现在:从原告来看,原告是无法预见的群体;从时间来看,由于侵权损害的间接性,受害人受损害结果的产生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从数额来看,由于受害人不确定,损害结果的危害性也无法预见,因此在金钱数额上无法估计。(9)(5)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载法学杂志2007 年第 4 期,第 16 页。(6)参见:同上。(7)海尔穆特-库齐奥: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

8、究 , 朱岩、张东玉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9第 10 卷第 1 辑,第 243 页。(8)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 页。(9)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25 页。2、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不涉及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或特定权利的损害。受害人遭受可能是伴随着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是独立于有体损害而生的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失是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相联系,如果受害人存在初始的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

9、那么此后发生的损失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反之则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10)3、纯粹经济损失的受损主体可能是初始受害人,也可能是次级受害人。 “若受损主体是直接受害人,则损失必不依赖于对直接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否则构成间接损失(或称寄生性损失,parasitic loss), 属于可赔偿范围。 ”(11)4、纯粹经济损失是应法律实践需要,为了确立损害赔偿的界限而拟制的理论概念,是侵权行为法对可赔偿性损害与不可赔偿性损害加以区分的法律技术工具。在最初意义上, “纯粹经济损失”是法律学者为确立损害赔偿之界限而将某些损害归之于其名下的概念工具,其意义就是要将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损害单独圈出,然后由侵

10、权行为法对其赔或不赔作出简单明快的回答。(12)5、纯粹经济损失是经济上整体财产的不利益,不涉及到精神损害。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期待利益的减损或额外费用的支出,也表现为财富总额的减少。 “加害人的行为只是使受害人的金钱收入减少或金钱支出增加,这仅仅意味着受害人的财富总额遭受了减损,并不符合侵害所有权行为的特征,不应该认定为是对受害人之金钱所有权的侵犯。 ”(13)对此等损失可以以金钱进行量化计算,但其涉及的范(10)同 5。(11)顾宾:试论纯粹经济损失 案例入手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载中国民商法学网,于2011 年 5 月 14 日访问。(12)参见姚辉: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 ,人民

11、法院出版社,2009 年 07 月 ,第 259 页。(13)马俊驹、白飞鹏: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载法学评论2001 年第围往往并不确定,故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其范围常常超出预期。二、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法研究(一)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国模式法国民法典第 1382 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同时,第 1383 条通常补充规定, “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其因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依据法国法可以提起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诉讼,同时也可能得赔偿。

12、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并非对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都予以救济,其往往通过一系列独特的机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加以控制。其中囊括了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严格认定。从过错要件来看,在一定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按照通常的标准明显构成过失,但法院也会以其不具有过错而拒绝支持原告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14)(二)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德国法模式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它权利者,对他人应负赔偿损害的义务。 ”第2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2 期。(14)参见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载中外法学 ,2

13、009 年第五期,第 698 页。也要负损害赔偿义务。但是如果依据法律的内容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会违反该法律时,那么仅在存在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即无论何种损害,不论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抑或是纯粹经济损失,只要是行为人侵犯了绝对权或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致,均能受到保护。行为人违反了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时,对于其过失所致的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有关保护性的法律只是旨在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话,纯经济上的损失则不能依该款侵权行为的规定获得赔偿。(15)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通常被理解为只有当侵权人

14、在主观上为故意,且其行为方式违反善良风俗并满足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才能够受到补偿。经由概念法学的影响,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 条及第826 条的规定,除非属于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或者是因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此即“过失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当1900 年德国民法典生效后,帝国法院系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基于此种理论上的划分,很快就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不属于侵权行为规范的规制范围,从而不能获得赔偿。(1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不起眼的侵害行为往往可能引起经济损失上的聚变反应。在处理数量庞大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时,

15、完全依据该规则来裁判势必造成一刀切的结果,从而将部分值得保护的纯经济利益拒绝于应救济的范畴之外。因此,德国法采取各种方式扩展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保护。1、扩张合同效力以保护纯经济利益。德国在合同法领域发展了(15)参见德罗伯特-霍恩/海因-克茨等:德国民商法导论 ,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71 页。 (16)参见孙大伟:透视德国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制 ,载宁波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第 21 卷,第 6 期。缔约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第三人损害清算理论等理论以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合同救济。这些制度共同将合同义务延伸到包括“默示的”注意义务,因此违反司法确

16、定的模式义务群的行为也可以产生责任。同样,德国解释者随着时间而扩张这些义务,以至在某些情形里它们可以存在于合同之前(缔约过失)以及合同的终止和履行之后。(17)2、以特别法扩大所有权的保护范围。法院的判例则在后来突破对所有权概念的狭隘的理解,认为此种妨害应当属于对于使用权能的侵害进而侵害了所有权。由此,为某些情形下的纯粹财产损失获得救济创造了私法中的依据。(18)当立法者明确认为某种纯粹经济损失应获赔偿时,常常通过特别法或者特别立法方式来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此时,这些规定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非作为第 823 条第 2 款所规定情形而构成侵权行为。(19)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824 条,第 825 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 水务法第 22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3、社会生活安全注意义务(Verkehrspflicht)的确立。社会生活安全注意义务这一概念是德国法官在实务中创立的,指的是“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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